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秀娟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保證人 邱振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卷第6頁),債務人最新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104年消債清字第71號卷第113頁),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當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5,916元,第2-24期每期清償5,746元,第25-72期每期清償10,746元,合計清償6年72期,共693,882元,並提列第三人即其配偶邱振榮擔任保證人,清償成數8.2652%。該更生方案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05年1月2日依照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於文到後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惟未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而未能可決,決議結果未獲可決,此有債權表、本院函、本院公告、公所公告、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見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卷第154-157頁、104年消債清字第71號卷第117-144頁)。
三、次查,債務人現受雇於 盧春蓮 個人工作室擔任設計助理一職,有在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卷第198頁),可證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693,882元,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72,000元(見104年消債清字第71號卷第112頁)。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有每月薪資所得收入外,名下並無其他財產,此有101、10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103年司執消債字第252號卷第18、20頁)。另有保單解約金53,770元,有卷附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10日陳報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30日(104)南壽保單字第C1889號函可佐(見104年消債清字第71號卷第92-93頁),惟債務人已將保單解約金提列為清償金額。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任職於盧春蓮個人工作室擔任設計助理一職,為時薪制非專職人員,時薪100元,平均每週工作五天,每天四小時,每月薪資約10,000元,自104年5月1日起每月收入增加配偶給付零用金2,000元,故計收入12,000元,此有在職證明書、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陳報狀、證明書、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見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卷第198、305-307、313、320、324頁、104年消債清字第71號卷第81頁背面);又債務人陳報為增進專業技能及未來有助於工作薪資增加之故,其自103年度第一學期起就讀私立復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室內設計科,預計三年畢業後將獲雇主聘為正式人員,,每月收入可達22,000元,業據提出學生證影本、雇主開立之證明書等件為證(見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卷第197、199頁),堪認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審酌債務人目前年齡屆滿52歲,雖距勞工強制退休之年齡65歲尚有13年之可工作期間,惟其因受有右臂肌腱炎及右側肩關節之宿疾影響,診斷證明書中醫師囑言載明活動範圍受限及需要繼續治療、多休息,且依其學歷為高職肄業,於98年及99年均無所得資料、100年度各類所得給付總額僅27,600元、101年度各類所得給付總額僅99,360元、102年度各類所得給付總額僅105元、103年度各類所得給付總額僅6,240元,核認債務人現有之勞力技術、工作能力及財產信用等總體經濟能力本屬有限,縱以其所預估兩年後畢業後,屆時業已滿56歲,另尋較高薪之工作亦屬不易,綜上堪認債務人所預估其畢業後,仍受雇於原雇主而每月薪資調升為22,000元尚屬合理,此外並由邱振榮擔任保證人,而邱振榮確有相當資力,除有薪資收入外,名下所有之房屋及土地不動產(即現住處之樹林址房屋)現值應足以擔保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有卷附10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可佐。
(三)債務人提列支出亦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即第1-24期支出為7,000元,包括膳食費6,000元、日常用品費500元、手機費500元,第二階段即第25-72期支出為12,000元,包括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500元、分擔房屋貸款1,425元、勞保費750元、健保費750元、日常用品費500元、水費75元、電費300元、瓦斯費100元、手機費600元;債務人現住於新北市樹林區配偶名下房屋,二人未領有任何社會補助,目前主要係由配偶負擔該屋房貸(每月需繳納6,000元)及家庭生活費用,而債務人已提出相關事證外,復有花旗銀行函文在卷可佐(見103年消債更字第207號卷第89-98頁、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卷第185-187、200-2
38、315-319頁),另查債務人配偶每月薪資約20,000元,其於102年各類所得給付總額245,122元、103年各類所得給付總額206,257元(見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卷第21-25頁),是以債務人主張配偶分擔較高之房貸及生活費用尚屬合理。故上開個人消費性總金額支出低於上開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之標準,且核其所列支出名目均為生活所必需,金額亦為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綜上,可信債務人願以簡省之方式維持生活,且盡力節省每月支出,並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加計保單解約金提出653,770元用以清償債務【算式:(12,000-7,000)×24+(22,000-12,000)×48+53,770=653,770】,甚且於第一期額外增加清償40,112元,足徵,債務人為履行更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四)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復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堪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債務人業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陳秀娟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93,882元││2.總清償比例:8.2652%││3.清償方法:自核發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期清償45,916元,第2-24期每期清償5,746元,第25-72期每期清償10,746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4.邱振榮為本件保證人擔保範圍為更生方案全部清償金額693,882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總分配金額│第1期每期│第2-24期│第25-72││││││分配金額│每期分配│期每期分│││││││金額│配金額│├──┼────────┼─────┼─────┼─────┼────┼────┤│1│歐凱資產管理有限│993,000│82,073│5,430│680│1,270│││公司││││││├──┼────────┼─────┼─────┼─────┼────┼────┤│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120,899│9,992│661│83│155│││有限公司││││││├──┼────────┼─────┼─────┼─────┼────┼────┤│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382,678│31,629│2,093│262│490│││股份有限公司││││││├──┼────────┼─────┼─────┼─────┼────┼────┤│4│台灣金聯資產管理│414,833│34,287│2,269│284│531│││股份有限公司││││││├──┼────────┼─────┼─────┼─────┼────┼────┤│5│富邦資產管理股份│666,071│55,052│3,643│456│853│││有限公司││││││├──┼────────┼─────┼─────┼─────┼────┼────┤│6│良京實業股份有限│802,760│66,349│4,391│549│1,028│││公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31,816│143,137│9,472│1,185│2,217│││股份有限公司││││││├──┼────────┼─────┼─────┼─────┼────┼────┤│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359,012│112,325│7,433│930│1,740│││股份有限公司││││││├──┼────────┼─────┼─────┼─────┼────┼────┤│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87,469│32,025│2,119│265│496│││股份有限公司││││││├──┼────────┼─────┼─────┼─────┼────┼────┤│10│台灣新光商業銀行│315,793│26,101│1,727│216│404│││股份有限公司││││││├──┼────────┼─────┼─────┼─────┼────┼────┤│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23,001│34,962│2,314│290│541│││股份有限公司││││││├──┼────────┼─────┼─────┼─────┼────┼────┤│12│摩根聯邦資產管理│797,929│65,950│4,364│546│1,021│││股份有限公司││││││├──┴────────┴─────┴─────┴─────┴────┴────┤│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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