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受刑人黃文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9日│107年1月26日│107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35、│107年度毒偵字第535、│107年度毒偵字第535、│││750、763、787號、107│750、763、787號、107│750、763、787號、107│││年度偵字第2250號│年度偵字第2250號│年度偵字第2250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85號│107年度訴字第385號│107年度訴字第3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9日│107年10月9日│107年10月9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85號│107年度訴字第385號│107年度訴字第3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4日│108年5月14日│108年5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89號│108年度執字第1889號│108年度執字第1889號│││(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徒刑2年8月)│徒刑2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6日│107年5月7日│108年3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35、│107年度毒偵字第535、│108年度毒偵字第558號│││750、763、787號、107│750、763、787號、107││││年度偵字第2250號│年度偵字第2250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85號│107年度訴字第385號│108年度易字第4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9日│107年10月9日│108年6月27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85號│107年度訴字第385號│108年度易字第40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4日│108年5月14日│108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89號│108年度執字第1889號│108年度執字第2563號│││(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徒刑2年8月)││└────────┴──────────┴──────────┴──────────┘┌────────┬──────────┬──────────┬──────────┐│編號│7│8│9│├────────┼──────────┼──────────┼──────────┤│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5年4月13日前數日至│107年12月16日│106年12月間某日至108│││107年12月16日││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5號、│108年度偵字第35號、│108年度偵字第97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0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0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65號│108年度訴字第16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288││實││││號││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18日│108年7月18日│108年12月25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65號│108年度訴字第16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288││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9日│108年9月9日│109年1月30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513號│108年度執字第3513號│109年度執字第515號│││(編號7至8應執行有期│(編號7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