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53號
原   告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朝境
訴訟代理人  林哲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違
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伍萬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
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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