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342號
原   告  張建中
被   告 曾進發
訴訟代理人  雷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年二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係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下稱聯邦快遞公司)之同事,於民國98年8月24日晚間8時
45分許,在聯邦快遞公司址設於桃園國際機場貨運站之修護
辦公室內,因被告指責原告為何不外出幫忙工作,原告則否
認原告之指摘等情,兩造遂發生糾紛,被告竟以「你是流氓
」、「你在公司耍流氓」等語辱罵原告,致原告名譽權受損
,精神上亦受有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明: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30萬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其有上開侵權行為之事實並不爭執,惟被
告另辯稱: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被告多次試圖與原告和解
均未果,被告承認罵人是不對的,但事出有因,造成爭執與
衝突,係雙方均有錯,請斟酌事發當時情況認定賠償金額等
語。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傳喚證人沙啟輝到庭作證屬實,核與原告迭於刑事案件偵查
、審理中及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之指訴相符,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起訴,並由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桃簡字第1694號判決被
告應執行拘役30日,有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393號、
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1694號妨害名譽刑事卷宗查明無訛,堪
信為真實。又本件被告以「你是流氓」、「你在公司耍流氓
」等語辱罵原告,衡以社會常情及一般人之觀念,可認係貶
低人身分、地位,表示他人行為不正常或有不屑、輕蔑的意
思,則在客觀上自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地位,並令原告
產生羞辱感,已致原告社會上評價受有貶損,是以原告訴請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自屬有據。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
法第19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
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
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
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
告於98年8月24日以「你是流氓」、「你在公司耍流氓」等
語出言侮辱原告,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已如前述,從
而,原告依上開規定,分別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於法有據。本院斟酌被告僅因工作糾紛,出言侮辱原告,
實屬不該,而原告為工專畢業,曾在遠東航空、聯合航空、
飛虎航空公司擔任航機修護技術員,目前擔任聯邦快遞公司
之航機修護技術員,名下有股票投資2筆、汽車1輛、房屋
3間、土地2筆,被告為大學畢業,名下有2筆股票,數筆
存款、房屋1間及土地2筆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審酌爰審酌兩
造之身分、地位及資力、被告辱罵內容及在場人員等情,認
為原告請求之慰撫金應以16,000元為適當公允,原告逾此範
圍之請求,尚屬過高,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因被告受有精神上痛苦,得依上開法條規定
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16,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即100年2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核屬同法389條第1項第3
款所定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者,本無庸原告為聲請,若原告仍聲請願供擔保宣告
假執行者,該聲請僅在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法院仍係本於職
權而宣告,附此敘明。本件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就敗訴部分
本屬無據,依前揭說明,茲不另為駁回之諭知,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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