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志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
緝字第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志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關於「巫建
龍(綽號「 建龍 」,已提起公訴)、簡 彣祐 (原名 簡宏青 ,
綽號「 阿青 」,已提起公訴)、 李承 哲(綽號「 阿哲 」,已
提起公訴)」,更正為「 巫建龍 (綽號「建龍」、 簡彣 祐(
原名簡宏青,綽號「阿青」)、 李承哲 (綽號「阿哲」)(
以上3人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984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
年及6月、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易
字第712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及第36至43行關於「並扣得
簡彣祐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教戰手冊3本,在巫建龍位在臺中
縣潭子鄉(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住處
,扣得巫建龍供犯罪所用之亞太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中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欺教戰守則1、2線電信稿、
便條紙、中國銀行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存簿、
中國銀行電子借寄卡1張、中國建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
00號之金融卡1張。」,更正為「及於同日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逕行搜索巫建龍位在臺中縣○○鄉○
○路○○○號3樓之住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扣押於另案
即本院99年度易字第3984號卷內),因而查悉上情。」之文
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邱志常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與巫建龍、簡_祐、李承哲、 林世昌 、 劉怡婷 、 蔡明翰
與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財 」、「 阿偉 」、「大條
仔」、「達達」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間,就上開詐欺取財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前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判刑之宣告,素行尚稱良好,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正值年輕,竟貪慾圖
利,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得,明知現今各種方式詐欺
取財之惡質歪風猖獗,竟甘願加入詐欺集團,前往菲律賓從
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致警方追緝困難,並負責假扮一線中國
電信局客服人員,詐得大陸地區成年受害人之年籍資料,以
提供予二線、三線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詐得被害人之匯款,
嚴重破壞金融交易秩序,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並衡及被
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被告在該詐欺集團中分擔之角色,
分得之不法利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
69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另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分
別為同案被告巫建龍、簡彣祐所有,而供渠等為本件詐欺取
財犯行所共同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二人供承無訛(詳上開本
院第3984號卷頁126背面至127),爰就本案被告亦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於其餘另案扣
押之物,核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
之物,且均非屬違禁物,即不得併予宣告沒收之,均詳後附
之備註說明欄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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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持有人│用途│查扣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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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戰手則筆記本│3本│簡彣祐│簡彣祐所有,供│臺中市○里區○○○街○○巷○○號│
│││││犯罪所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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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話連絡表(其│1張│簡彣祐│簡彣祐所有,供│(同上)│
││上記載共犯李承│││與共犯聯絡使用││
││哲及劉怡婷之聯│││之物。││
││絡電話)│││││
├──┼───────┼──┼─────┼───────┼──────────────┤
│3│詐欺教戰手則(│6張│巫建龍│巫建龍所有,供│臺中市○○區○○路○○○號3樓│
││二線電信稿)│││犯罪所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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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說明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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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持有人│不併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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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帳冊│1本│簡彣祐│內容記載被告簡彣祐於(99年)9月至10月間向案│
│││││外人借款之紀錄,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
│││││聯性。│
├──┼───────┼──┼─────┼──────────────────────┤
│2│LG廠牌行動電話│1支│簡彣祐│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性。│
││(序號0000000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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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易付卡│1疊│簡彣祐│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性。│
├──┼───────┼──┼─────┼──────────────────────┤
│4│ZTE廠牌行動電│1支│簡彣祐│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性。│
││話(序號353678││││
││000000000,內││││
││含0000000000SI││││
││M卡門號SIM卡一││││
││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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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亞太商業銀行活│1本│巫建龍│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匯作業部100年1月20│
││期儲蓄存款存摺│││日元存匯字第1000000724號函覆該帳戶最終交易日│
││(0000-00-0000│││為91年12月23日(詳本院卷第52頁),是該帳戶於│
││1-5-0)│││本案犯罪期間並無使用之情事,無證據證明係供本│
│││││案犯罪之用。│
├──┼───────┼──┼─────┼──────────────────────┤
│6│元大商業銀行存│1本│巫建龍│(同上)│
││款存摺(0013-2││││
││0-00000-0-0)││││
├──┼───────┼──┼─────┼──────────────────────┤
│7│華南商業銀行外│1本│巫建龍│華南商業銀行總行100年1月6日營清字第00000000│
││匯存款存摺(40│││號函暨所附往來明細表、對帳單顯示,該帳戶於99│
││0-00000000-0)│││年6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均無交易明細紀錄(│
│││││詳本院卷第54至55-1頁),是該帳戶於本案犯罪期│
│││││間並無使用之情事,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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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臺中商銀存摺(│1本│巫建龍│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00年1月5日中業管字第0000000│
││000-00-0000000│││00227號函覆該帳戶於99年6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
││)│││日止均無交易明細紀錄(詳本院卷第53頁),是該│
│││││帳戶於本案犯罪期間並無使用之情事,無證據證明│
│││││係供本案犯罪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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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晨貿公司保費欠│2張│巫建龍│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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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OTOROLA廠牌行│1支│巫建龍│非搭配被告巫建龍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動電話(序號35│││門號之行動電話機(詳本院卷第33至50頁雙向通聯│
││0000000000000│││紀錄資料之行動電話機IMEI),查無證據證明與本│
││)│││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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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便條紙│2張│巫建龍│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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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國銀行存褶│1本│巫建龍│戶名: 巫居展 ,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
││(0000000-0000│││性。│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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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國銀行電子借│1張│巫建龍│無持卡人簽名,搭配上開中國銀行帳戶使用,查無│
││記卡(00000000│││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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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國建設銀行金│1張│巫建龍│無持卡人簽名,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
││融卡(00000000│││性。│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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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華南商業銀行活│1本│巫建龍│存摺交易明細紀錄至98年12月1日止(98年12月21│
││期儲蓄存款存摺│││日、99年6月21日各有銀行自動配發存款利息),│
││(000-00000000│││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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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華南商業銀行提│1張│巫建龍│(同上)│
││款卡(000-0000││││
││5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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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華南商業銀行綜│2本│巫建龍│第1本存摺交易明細紀錄至99年4月12日止(99年6│
││合存款存摺(40│││月21日銀行自動配發存款利息,其後即記載「換摺│
││0-00000000-0)│││」),換摺後之第2本存摺係於99年11月1日換發,│
│││││其內尚無任何交易明細紀錄,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犯罪有何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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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華南商業銀行提│1張│巫建龍│(同上)│
││款卡(000-0000││││
││26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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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地龍之精文宣資│2本│巫建龍│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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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地龍之精膠囊│5盒│巫建龍│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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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宣導手冊(真實│4本│巫建龍│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體驗話地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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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書-地龍的神奇│1本│巫建龍│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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