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志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
緝字第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志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關於「巫建
龍(綽號「 建龍 」,已提起公訴)、簡 彣祐 (原名 簡宏青
綽號「 阿青 」,已提起公訴)、 李承 哲(綽號「 阿哲 」,已
提起公訴)」,更正為「 巫建龍 (綽號「建龍」、 簡彣 祐(
原名簡宏青,綽號「阿青」)、 李承哲 (綽號「阿哲」)(
以上3人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984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
年及6月、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易
字第712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及第36至43行關於「並扣得
簡彣祐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教戰手冊3本,在巫建龍位在臺中
縣潭子鄉(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住處
,扣得巫建龍供犯罪所用之亞太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中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詐欺教戰守則1、2線電信稿、
便條紙、中國銀行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存簿、
中國銀行電子借寄卡1張、中國建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
00號之金融卡1張。」,更正為「及於同日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逕行搜索巫建龍位在臺中縣○○鄉○
○路○○○號3樓之住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扣押於另案
即本院99年度易字第3984號卷內),因而查悉上情。」之文
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邱志常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與巫建龍、簡_祐、李承哲、 林世昌劉怡婷蔡明翰
與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財 」、「 阿偉 」、「大條
仔」、「達達」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間,就上開詐欺取財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前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判刑之宣告,素行尚稱良好,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正值年輕,竟貪慾圖
利,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得,明知現今各種方式詐欺
取財之惡質歪風猖獗,竟甘願加入詐欺集團,前往菲律賓從
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致警方追緝困難,並負責假扮一線中國
電信局客服人員,詐得大陸地區成年受害人之年籍資料,以
提供予二線、三線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詐得被害人之匯款,
嚴重破壞金融交易秩序,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並衡及被
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被告在該詐欺集團中分擔之角色,
分得之不法利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
69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另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分
別為同案被告巫建龍、簡彣祐所有,而供渠等為本件詐欺取
財犯行所共同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二人供承無訛(詳上開本
院第3984號卷頁126背面至127),爰就本案被告亦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於其餘另案扣
押之物,核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
之物,且均非屬違禁物,即不得併予宣告沒收之,均詳後附
之備註說明欄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持有人│用途│查扣地點│
├──┼───────┼──┼─────┼───────┼──────────────┤
│1│教戰手則筆記本│3本│簡彣祐│簡彣祐所有,供│臺中市○里區○○○街○○巷○○號│
│││││犯罪所用之物。││
├──┼───────┼──┼─────┼───────┼──────────────┤
│2│電話連絡表(其│1張│簡彣祐│簡彣祐所有,供│(同上)│
││上記載共犯李承│││與共犯聯絡使用││
││哲及劉怡婷之聯│││之物。││
││絡電話)│││││
├──┼───────┼──┼─────┼───────┼──────────────┤
│3│詐欺教戰手則(│6張│巫建龍│巫建龍所有,供│臺中市○○區○○路○○○號3樓│
││二線電信稿)│││犯罪所用之物。││
└──┴───────┴──┴─────┴───────┴──────────────┘
備註說明欄
┌──┬───────┬──┬─────┬──────────────────────┐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持有人│不併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
│1│帳冊│1本│簡彣祐│內容記載被告簡彣祐於(99年)9月至10月間向案│
│││││外人借款之紀錄,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
│││││聯性。│
├──┼───────┼──┼─────┼──────────────────────┤
│2│LG廠牌行動電話│1支│簡彣祐│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性。│
││(序號00000000││││
││0000000)││││
├──┼───────┼──┼─────┼──────────────────────┤
│3│易付卡│1疊│簡彣祐│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性。│
├──┼───────┼──┼─────┼──────────────────────┤
│4│ZTE廠牌行動電│1支│簡彣祐│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性。│
││話(序號353678││││
││000000000,內││││
││含0000000000SI││││
││M卡門號SIM卡一││││
││枚)││││
├──┼───────┼──┼─────┼──────────────────────┤
│5│亞太商業銀行活│1本│巫建龍│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匯作業部100年1月20│
││期儲蓄存款存摺│││日元存匯字第1000000724號函覆該帳戶最終交易日│
││(0000-00-0000│││為91年12月23日(詳本院卷第52頁),是該帳戶於│
││1-5-0)│││本案犯罪期間並無使用之情事,無證據證明係供本│
│││││案犯罪之用。│
├──┼───────┼──┼─────┼──────────────────────┤
│6│元大商業銀行存│1本│巫建龍│(同上)│
││款存摺(0013-2││││
││0-00000-0-0)││││
├──┼───────┼──┼─────┼──────────────────────┤
│7│華南商業銀行外│1本│巫建龍│華南商業銀行總行100年1月6日營清字第00000000│
││匯存款存摺(40│││號函暨所附往來明細表、對帳單顯示,該帳戶於99│
││0-00000000-0)│││年6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均無交易明細紀錄(│
│││││詳本院卷第54至55-1頁),是該帳戶於本案犯罪期│
│││││間並無使用之情事,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之用│
├──┼───────┼──┼─────┼──────────────────────┤
│8│臺中商銀存摺(│1本│巫建龍│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00年1月5日中業管字第0000000│
││000-00-0000000│││00227號函覆該帳戶於99年6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
││)│││日止均無交易明細紀錄(詳本院卷第53頁),是該│
│││││帳戶於本案犯罪期間並無使用之情事,無證據證明│
│││││係供本案犯罪之用。│
├──┼───────┼──┼─────┼──────────────────────┤
│9│晨貿公司保費欠│2張│巫建龍│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費單││││
├──┼───────┼──┼─────┼──────────────────────┤
│10│MOTOROLA廠牌行│1支│巫建龍│非搭配被告巫建龍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動電話(序號35│││門號之行動電話機(詳本院卷第33至50頁雙向通聯│
││0000000000000│││紀錄資料之行動電話機IMEI),查無證據證明與本│
││)│││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
│11│便條紙│2張│巫建龍│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
│12│中國銀行存褶│1本│巫建龍│戶名: 巫居展 ,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
││(0000000-0000│││性。│
││-000000-0)││││
├──┼───────┼──┼─────┼──────────────────────┤
│13│中國銀行電子借│1張│巫建龍│無持卡人簽名,搭配上開中國銀行帳戶使用,查無│
││記卡(00000000│││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00000000000)││││
├──┼───────┼──┼─────┼──────────────────────┤
│14│中國建設銀行金│1張│巫建龍│無持卡人簽名,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
││融卡(00000000│││性。│
││0000000)││││
├──┼───────┼──┼─────┼──────────────────────┤
│15│華南商業銀行活│1本│巫建龍│存摺交易明細紀錄至98年12月1日止(98年12月21│
││期儲蓄存款存摺│││日、99年6月21日各有銀行自動配發存款利息),│
││(000-00000000│││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7)││││
├──┼───────┼──┼─────┼──────────────────────┤
│16│華南商業銀行提│1張│巫建龍│(同上)│
││款卡(000-0000││││
││5324-7)││││
├──┼───────┼──┼─────┼──────────────────────┤
│17│華南商業銀行綜│2本│巫建龍│第1本存摺交易明細紀錄至99年4月12日止(99年6│
││合存款存摺(40│││月21日銀行自動配發存款利息,其後即記載「換摺│
││0-00000000-0)│││」),換摺後之第2本存摺係於99年11月1日換發,│
│││││其內尚無任何交易明細紀錄,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犯罪有何關聯性。│
├──┼───────┼──┼─────┼──────────────────────┤
│18│華南商業銀行提│1張│巫建龍│(同上)│
││款卡(000-0000││││
││2693-3)││││
├──┼───────┼──┼─────┼──────────────────────┤
│19│地龍之精文宣資│2本│巫建龍│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料││││
├──┼───────┼──┼─────┼──────────────────────┤
│20│地龍之精膠囊│5盒│巫建龍│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
│21│宣導手冊(真實│4本│巫建龍│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體驗話地龍)││││
├──┼───────┼──┼─────┼──────────────────────┤
│22│書-地龍的神奇│1本│巫建龍│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效用││││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