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林盛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四潭 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