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林盛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四潭 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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