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1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何衣珊  台北市○○區○○路一段88號3樓
  被   告  鄭玉欣
上當事人間100年度花小字第11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6月13日下午2時22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花蓮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通   譯 黃 銳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918元,及自民國90年12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1年1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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