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1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吳蓮花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30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