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交簡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交簡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敏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7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敏漩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次查,被告前未曾因犯罪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按,被告坦承犯罪,深具悔意,經此
偵審程序教訓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戒慎而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另核被告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被害人家屬
表示原諒不再追究(相字偵查卷第57至58頁)等各情,認上
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
啟自新。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
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孫立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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