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交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豐交易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7741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吳家陞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處處刑,認涉犯刑法第28
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本文規
定,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黃森泉 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之民國100年6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1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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