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戊○○
丁○○被告揚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複代理人乙○○
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許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