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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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二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及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六千五百元,爰依首開規定,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日期<華民國年月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FO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六千五百元││├────────┼────────────┼───────────────┤│合計│六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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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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