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五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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