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6號原告浚源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元 訴訟代理人 陳祈中 被告鴻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訴訟代理人 丁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