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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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7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興隆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林興隆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205號、第1206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