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 楊淑珍 代理人 楊當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0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日盛日盛基金│20-D0-00-0000000-0│1│10000│││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