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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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68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耿豪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緝字第24號),聲請責付或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許耿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且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被訴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已判決,伊在外有正常工作,且需奉養雙親,因伊被羈押,雙親無業已陷入經濟困境,聲請改責付或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㈡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辯論終結,判決被告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而被告係通緝到案,雖有事實堪認有逃亡之虞,但審理程序既已終結,羈押之必要性已較低,是本院於辯論終結日即100年3月
8日,即裁定「被告准以新台幣5萬元交保」,但被告覓保無著,上開逃亡之虞仍屬存在,應認仍有續予羈押之必要,且核被告所犯之罪刑較重,前又因通緝到案,其逃亡之虞顯非責付或限制住居可資代替,是即使有正常工作,且需奉養雙親,改責付或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之所請,仍難認有理由,此外本院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則所請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