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宗輝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
李漢鑫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宗輝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宗輝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本案涉犯數十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對於社會秩序危害非輕,在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與被告人身自由及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等比例權衡下,認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106年6月9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依其自白部分犯行,及證人 張瑞明 、 林文祥 之證述,佐以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勘查紀錄表、勘查照片、行走路線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鞋印 比對鑑定書等證,其涉犯加重竊盜罪嫌疑仍然重大;又被告犯案次數多達50次,犯案時間及頻率密集,且犯罪目的及方式亦大致相同,顯見其為竊盜罪之慣犯,具高再犯率之犯罪特性,堪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避免被告再為同一犯罪,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有以預防性羈押防止其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或至派出所定期報到等手段替代。綜上,被告應予繼續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業如前述,應自106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