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債務人 趙聿溱趙黛娣 代理人 林文凱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2.說明所租賃房屋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5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3.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4.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5.債務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債務人配偶 林秉源 及未成年子女林○○等2人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7.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4年8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9.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0.債務人於更生聲請狀第2頁陳報現於汐止金龍市場之雜糧行打零工等語,惟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前
2年內收入來源係配偶等情。二者記載前後不一,債務人應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及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11.債務人於前案(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提出之財產及收入況說明書內記載104年度於新發糧行任職,平均每月薪資收入新臺幣(下同)19,500元,與本案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收入來源於配偶,104年8月至
106年7月間平均每月收入11,520元有異。前後記載不一,債務人應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及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12.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地址、公司行號名稱)、內容及薪資結構,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文件。
13.據債務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有1筆財產交易所得,房屋座落於新北市金山區西勢湖18-3號3樓。債務人應說明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之時間、內容及交易數額,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
14.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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