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宗輝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
李漢鑫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宗輝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宗輝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9日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之部分犯行,且有證人 張瑞明林文祥 之證述,及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勘查紀錄表、勘察照片、被告之行走路線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鞋印 比對鑑定書等件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本案涉犯數十次竊盜犯行,且犯案時間及頻率密集,犯罪目的及方式亦大致相同,顯見其具高再犯率之犯罪特性,應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對於社會秩序危害非輕,在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與被告人身自由及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等比例權衡下,認有以羈押避免被告再為同類犯罪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106年6月9日裁定予以羈押,嗣分別於106年9月9日、同年11月9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於107年1月8日屆滿,經本院於107年1月3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07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陳韋如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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