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空包裝袋肆個及注射針筒肆拾肆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附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扣案│有期徒刑4月│││空包裝袋4個及注射││││針筒44支,均沒收。││├───────┼─────────┼──────────┤│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4月30日、96年5│96年5月7日│││月7日││├───┬───┼─────────┼──────────┤│偵│機關│臺南地檢署│臺南地檢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1434│7773│├───┼───┼─────────┼──────────┤││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最││年│96│96│││案├─┼─────────┼──────────┤│後││字│簡│簡│││號├─┼─────────┼──────────┤│事││號│2292│2368││├─┼─┼─────────┼──────────┤│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6│7│││期├─┼─────────┼──────────┤│││日│29│4│├───┼─┴─┼─────────┼──────────┤││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字│簡│簡││定│號├─┼─────────┼──────────┤│││號│2292│2368││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7│8│││期├─┼─────────┼──────────┤│││日│26│24│├───┴─┴─┼─────────┴──────────┤│備註│符合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