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四號
原告順心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基業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三七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三七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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