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29號
原 告 許惠津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7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110年度雄救字第58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
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