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孔素鶯
代 理 人 梁智豪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潮簡字第63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
110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
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09年度潮簡字第637號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系爭事件於110年8月26
日判決後,聲請人對於其中部分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聲請
人對於原審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尚有疑義,爰聲請交付系爭
事件於110年8月13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且於聲請狀意旨敘明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另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
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是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
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