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綽號「 阿水 」)加入由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並與該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於民國99年11月22日,指使有幫助犯意之己○○(綽號「 小黑 」,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37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為其承租車輛,己○○乃於同日9時許,在臺中市僑泰中學附近之「合運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運租車公司」),委請不知情之友人甲○○(改名「 王稚豐 」,以下仍稱「甲○○」,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出面承租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件車輛」)後,由己○○開往臺中市 逢甲 大學附近之麥當勞前,將本件車輛交給被告戊○○使用,以便利詐騙集團成員駕車向被害人領取詐騙金額。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同年月23日14時30分許,分別假冒桃園榮總醫院之護理人員、桃園縣警察局王科員、曾檢察官等人名義,接續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丙○○,佯稱:伊遭冒名詐領健保費,需提領帳戶存款交由檢察官保管云云,再由被告戊○○駕駛上開車輛搭載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翌日(24日)16時
4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與竹林路交岔路口之「貴族世家牛排館」附近等待被害人丙○○,待被害人丙○○赴約後,由該不詳成員親自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其上有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檢察官曾益盛」及「書記官康敏郎」印文各1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其上有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檢察官曾益盛」及「書記官康敏郎」印文各1枚)、「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其上有偽造之「法務部地檢署監管科」印文1枚)等偽造之公文書給被害人丙○○而行使之,並冒充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承辦公務員而行使職權,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被害人丙○○陷於錯誤,將提領之現金共新臺幣(下同)80萬元,交付予假冒公務員之前開不詳成員,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丙○○、曾益盛、康敏郎及公務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其後,被告戊○○撥打電話聯絡己○○,並交付5000元予己○○,作為分紅及封口費。嗣被害人丙○○發覺受騙報警,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己○○,再經己○○之指認而查獲被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照)。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戊○○涉犯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證人己○○、甲○○、乙○○、 賴志偉 、證人即被害人丙○○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之供述、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影本、「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影本、彰化縣○○鎮○○路與三民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車輛租賃契約書影本、租車證件影本、本票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本件車輛之行車紀錄查詢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等件為主要論據。
四、訊之被告戊○○堅決否認有何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入監服刑後,員警至監所對伊製作筆錄時,伊才知道本案,伊並無參與本案,不認識己○○、王稚豐、乙○○、賴志偉、丙○○等人,亦未見過這些人,也沒去租本件車輛,其2人之指證不實等語。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稱:①本案並沒有相關的物證可以證明,主要的就是以甲○○跟己○○供述的證據,但甲○○在第一次被警察傳的時候,他第一個時間就把己○○說出來,說是己○○帶他去租的,如果真的是有別人陪著甲○○一起去租車,就算甲○○不知道陪他一起去的人的姓名是誰,他應該會在警詢時表示當天有兩個人陪他去,一個是他不認識的人,一個是己○○,可是甲○○並未表示另外有人陪他一起去,直到最後己○○的筆錄有講到被告的時候,甲○○才開始附和說有人陪他一起去,甲○○在警詢時都能供出其好朋友己○○,有什麼理由不把一個他不認識、陪他一起去的人講出來,故其嗣後改稱被告有陪他去租車,顯然跟一般常理不合,是否是因為跟己○○在庭後有另外做溝通協調,要怎麼去講,要怎麼去兜攏證詞,這是相當有可能的事情;②而依己○○所述,其與被告不熟,連被告之姓名都不知道,甚至還要到網路上搜尋非常久,才找得到被告的情況之下,他最開始在警局的警詢筆錄跟檢察官的偵訊筆錄,他不可能連提都不提到被告,一般我們時常看到非常多的被告被抓了之後,都會隨便講說有個人,但是那個人我不知道、不認識,只知道他的綽號叫什麼,然己○○卻沒有提過被告,一直到了後半期,他說他希望用證人保護法,對他減輕其刑,我們更加懷疑,己○○是不是在想如何讓他的案子能比較輕,最後果然如同他自己所說,最後只有判他六個月的易科罰金,有沒有可能只是找一個人並推卸責任給他;③己○○雖稱他是想跟被告一起出去玩,才幫被告租車,但依其所述,其與被告完全不認識,沒有共同的朋友,也沒有一起出去玩過,不可能忽然被告撥個電話給他並約他出來玩,他就願意出來,這個是一個相當不合理的事情;④不管是從甲○○或己○○的警局筆錄、偵查庭筆錄,一直到審理的筆錄,其2人的說法,不管是過程上或是為什麼要去租車?去什麼地方?完全都說不清楚,我們更加的懷疑根本沒有這樣的事情,如果己○○、甲○○講的話是真的,不可能漏洞百出,完全沒辦法兜攏得起來,而且跟常理顯然不符合;⑤被告之前詐欺的案子,多由辯護人為他辯護,幾乎全部都是認罪,他有做的全部都認罪,就只有本案,被告表示這個案子根本不是他,如果是他就認了,他犯了這麼多的罪,多了這條罪,到最後申請合併刑期,可能對他也不會差非常多,可是他認為說不是他的,為什麼別人要推到他的身上去,請詳細審酌,還給被告一個清白等語。
五、經查:
(一)本案被害人丙○○有於上開時間、地點,遭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桃園榮總醫院之護理人員、桃園縣警察局王科員、曾檢察官等人名義,接續撥以電話聯繫佯稱:伊遭冒名詐領健保費,需提領帳戶存款交由檢察官保管云云,再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搭乘本件車輛,與被害人碰面,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其上有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檢察官曾益盛」及「書記官康敏郎」印文各1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其上有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檢察官曾益盛」及「書記官康敏郎」印文各1枚)、「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其上有偽造之「法務部地檢署監管科」印文1枚)等偽造之公文書給被害人而行使之,並冒充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承辦公務員而行使職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現金80萬元交付予假冒公務員之前開不詳成員乙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丙○○指訴歷歷,並有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影本及「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影本、彰化縣○○鎮○○路與三民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車輛租賃契約書影本、租車證件影本、本票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本件車輛之行車紀錄查詢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佐,堪信屬實。然此固能證明被害人確有遭詐騙集團以上開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方式詐騙財物,及詐騙團成員係駕駛、搭乘本件車輛被害人碰面取款,但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向被害人取款【依被害人所述,係證人甲○○與其碰面取款(見彰警刑字第10100號卷第3頁背面)】,亦無證據證明係由被告駕駛本件車輛搭載詐騙集團成員前往與被害人碰面取款,尚無從認上開詐騙集團係以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方式向被害人詐騙財物乙事,與被告有何關連。
(二)本件車輛係甲○○受己○○之委託,於99年11月22日上午
9時許,前往「合運租車公司」辦理租用,租用期間為99年11月22日9時許至同年月27日9時許,共5日,每日租金1500餘元,預付租金7500元,由甲○○簽發面額分別為70萬元、3萬元之本票各1紙,以供違約或租賃車輛損害賠償,或為交通違規罰鍰、理賠之擔保,雙方約定上開70萬元本票於返還車輛時歸還,上開3萬元之本票則由「合運租車公司」暫扣3個月後,確定沒有交通違規罰鍰後,取回或授權由「合運租車公司」代為銷燬,甲○○並於契約書上填寫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供聯絡等情,業據證人甲○○於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彰警刑字第10100號卷第33頁背面、第36頁背面、第40頁至背面、101年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8頁背面、本院102年7月10日審判筆錄第12至13頁)、證人丁○○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見彰警刑字第10100號卷第55頁背面、本院102年7月31日審判筆錄第3至10頁),分別證述明確,並有「合運租車公司」契約書影本【含甲○○國民身分證及駕照影本】1份、甲○○簽具之面額3萬元本票影本1紙在卷可憑(見彰警刑字第10100號卷85至87頁)。足見本件車輛係由甲○○受己○○之託辦理租用,並非被告向「合運租車公司」租用,亦非被告委託甲○○租車。
(三)依證人賴志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固能證明賴志偉有於99年9月21日申辦0000000000號【嗣後該行動電話門號轉換成0000000000號】並交給己○○使用乙事(見彰警刑字第10100號卷第15至16、46至50頁)。然公訴意旨並未敘明此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告有何關連?更未敘明此門號與本案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丙○○乙事有何關連?且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害人係遭詐騙集團以此行動電話門號撥打行騙,亦無證據證明己○○有持此門號與被告聯繫,是證人賴志偉之證述,實無從佐證被告與本案詐騙集團犯案有何關連。
(四)訊之證人乙○○(綽號「 阿鼎 」):①於偵查中證稱:「……我在11月22日確實有上他(即甲○○)的車。」、「……己○○先去載甲○○再來載我去玩,甲○○確實在中途有下車,甲○○說他要回家,己○○說甲○○有事所以先載甲○○回家,我還在車上,再開15分鐘時,己○○說有朋友要找他要辦事,所以他就跟我說先在嶺東路放我下車,己○○說他有急事要找人要先走,所以先下車,之後等我爸來載我。」、「我上車後,車上共有4人,但那人我沒有見過我也不認識。」、「(問:己○○跟你講說要去哪玩?)沒有講,己○○只有說要載我們出去玩,他是在嶺東路的網咖放甲○○下去,後來他接到一通電話說他有急事要找人,他就在嶺東路上的某便利商店放我下車。」、「(問:你當時有無看到戊○○?)我當時人在後座,我沒有看到。(問:甲○○稱你上車時還有另外一個不認識的人上車,該人為誰?)我當時坐在後座,前面的人是誰我沒看清楚,當時車內有4人。」、「己○○當時只有說要去玩,其他沒有多說,後來途中己○○說他突然有事就放我下車。」等語(見彰警刑字第10100號卷第16頁、101年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171至172頁);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提示乙○○、甲○○、還有己○○在100年的8月17日的筆錄,……檢察官問你說有沒有上車,有沒有看到甲○○,那個時候你說沒有,但是甲○○當庭表示跟你那天在車上見面,他以前見過你,他認得你,那天開庭的時候你沒有做其他的表示。接著……你在100年9月2日檢察官的問話的時候,你就承認了,在我們提示給你看的時間日期,也就是99年的11月22日,你有搭上己○○開的車,有印象了嗎?)有。」、「我記得是他租車要出去玩,他來載我。」、「他打電話跟我說要租車出去玩,他們就開車來我家載我,我就上車了。」、「(問:你在100年9月2號檢察官問你說,有人講車上連你在內有四個人,你的回答,你說是,你上車之後車上有四個人,你當時回答檢察官是不是憑著你的記憶去回答的,還是你只是隨便講一講?)憑著記憶回答的。(問:那第四個人,也就是說除了你、甲○○、己○○之外,你知道他是誰嗎?)不知道。(問:以前有見過他嗎?)沒有。(問:己○○或是甲○○有介紹你跟他認識嗎?)沒有。(問:你說己○○接到電話說朋友有事找他,然後你就下車?)因為他就說他有事,要去找朋友。(問:照你剛才講的甲○○已經先下車了,你下車以後車上的另外一個人,己○○以外你不認識的那個人還在車上嗎?)還在車上。(問:所以你下車的之後,車上只剩下己○○和你不認識的那個人?)對。(問:那個你不認識的人,在你下車之前也沒有中途先離開?)沒有。(問:最後事情的發展,是你坐上了,車在外面晃到一半,就趕你下車了?)對,就趕我下車了。(問:你有質問他說這樣是怎麼回事嗎?)那時候他有說急事,他要去找朋友,那時候我也沒有多問就下車了。(問:你下車之後是在什麼地方等你爸爸?)嶺東路上面的7-11,等我爸,我爸就開車來載我。(問:本來己○○是說要帶你去哪裡玩?他是怎麼跟你說的?)他也沒有說要去哪裡玩,他說上車再決定,後來上車之後,中途甲○○說他們家有事要先走,後來己○○接到電話,說他朋友有急事要找他,所以才在嶺東路那裡放我下車。(問:你那時候上車之後,有沒有問他說車子是誰的,或是車子怎麼來的?)沒有問。(問:從你上車到你下車大概經過多少時間?)忘記了,大概25分鐘到半小時有吧。(問:你那時候在車子上看到的不認識的那個人,跟在庭的被告是同一個人嗎?)我不知道,那時候我看到他是背面,我沒有注意到他前面。(問:你之後還有沒有打電話給己○○,問他們之後去哪裡?)沒有。」等語(見本院102年7月10日審判筆錄第3至11頁)。依證人乙○○前揭證述可知,證人乙○○係在本件車輛已承租後,始因為己○○之邀約而搭乘本件車輛,其並未參與或見聞甲○○、己○○承租上開車輛之經過,且證人乙○○於搭乘本件車輛約25至30分鐘後,隨即下車離去,亦未見聞己○○有將本件車輛交給他人。是證人乙○○之證言,實無從佐證被告有何與甲○○、己○○一起前往「合運租車公司」租車或收受己○○交付本件車輛之情事。
(五)訊之證人即「合運租車公司」負責人丁○○:①於99年11月26日警詢時證稱:「(問:本件車輛於何時何地出租與何人?)……於99年11月22日09時由一位甲○○承租【檢附契約書】。(問:甲○○向你租車時由何人陪同前來?契約書所填寫內容為何人所寫?)甲○○是自己一人前來租車無人陪同前來,契約書所填寫內容均是甲○○自己所填並留有身分證及駕照影本並捺印指紋。(問:甲○○有無留下連絡電話?你是否曾與甲○○連絡號碼為何?)有號碼為0000000000,我有以我公司0000000000電話與甲000000000000連絡。(問:你何時與甲○○連絡?通話內容為何?)我於99年11月26日17時10分許撥打0000000000,問他車子於99年11月27日09時到期是否續租。」等語(見彰警刑字第10100號卷第55頁至背面);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在99年間從事什麼樣的職業?)合運汽車租賃。(問:你是擔任什麼職務?)負責人。(問:公司在哪裡?)臺中市○○路○○○號。(問:你仍然是負責人嗎?)仍然是。(問:提示「合運租車公司」契約書及3萬元的工商本票,先看契約書的部份,這份契約書是不是你們公司在做汽車租賃時使用的制式契約書?)對。(問:就這份契約書,約定的租期是99年11月22日到11月27日,承租人叫做甲○○?)對。(問:就這次租賃的過程,你還有沒有印象?)我不記得了。(問:你們公司租車子的時候,制式的習慣是不是要簽兩張本票?一張70萬,一張3萬元?)對。(問:那70萬元的本票會在什麼時候還給客戶?)車子回來的時候。(問:那3萬元的本票呢?)……大概是車子回來之後,約兩個月後確定沒有測速照相,我們就會通知他,或是他會叫我們直接開作廢。(問:提示證人99年11月26號的警訊筆錄,是不是有印象有做過這份筆錄?)有我的簽名應該是吧。(問:你的筆錄當時是說一個叫做甲○○的自己來跟你租這台車,沒有人陪同他來租,這件事情你還有沒有印象?)沒有印象,當時筆錄是這樣話,那時候就是這樣。(問:這輛車子的租期到了,後來有辦理續租嗎?)我剛剛看它的契約書好像沒有。(問:車子有如期歸還嗎?)應該有,不然那張70萬的還會在契約書裡面。(問:我看了你的契約書,後面3萬元的本票好像是蓋作廢?)對。(問:那個是你們通常都直接蓋作廢嗎?)就是客人沒有回來拿,或是我們通知客戶,說已經兩個月了沒有紅單問題的時候,電話不通,或是他叫我們蓋作廢,我們就會蓋作廢。(問:你還有印象這輛車子是誰牽去歸還的嗎?)我不記得了。(問:你在警詢的時候,你有提到甲○○是自己一個人前來租車,無人陪同,當時是憑你的印象回答的嗎?)是。(問:你所認定的『陪同』是什麼意思?)『陪同』就是,比如說他們3個人,租1台車子,3個人共同走。(問:意思是說只有1個人走到你們店裡面去?)是。(問:沒有其他人跟他《即甲○○》一起走到店裡面嗎?)對。」等語(見本院102年7月31日審判筆錄第3至10頁)。核證人丁○○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堪信屬實,足證於99年11月22日9時許,僅係甲○○1人進入「合運租車公司」內,與證人丁○○洽談辦理租賃本件車輛乙事。又依卷附「合運租車公司」契約書影本及面額3萬元本票影本(見彰警刑字第10100號卷85至87頁)之記載可知,該租賃契約上僅填寫租車人甲○○之年籍資料,且留甲○○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供聯絡,並無填寫被告之姓名、年籍、聯絡資料或其他有關被告之資料,而上開本票上亦僅甲○○填寫簽發,並無被告填寫簽發之文字,益證本件租車過程,確實僅係甲○○1人至「合運租車公司」內,與證人丁○○洽談辦理租賃上開車輛事宜。是依證人丁○○之上開證述,實難認甲○○租賃上開車輛乙事,與被告有何關連。
(六)證人甲○○之前後證述不一,茲分述如下:
1.證人甲○○於100年3月13日警詢時證稱:「當時是由己○○打我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告訴我說他要出去玩,要我幫他租車,於是己○○就約我99年11月22日上午8點多,在臺中市○○○路與嶺東路的一間網咖,然後我們一起搭計程事前往『合運租車公司』租賃汽車,然後以我的名義租賃本件車輛,並簽1張面額3萬元之本票,當時不是我付租賃的錢,我只知道99年11月22日上午租車,給己○○使用,租賃至何時我並不清楚,但是我知道是99年11月26日下午歸還,租賃車行老闆還要我父親將本票取回並作廢。」、「租賃後先由我先駕駛前往永春東路永春加油站加油後,我就換己○○駕駛,己○○就載我至逢甲夜市附近載一名不詳男子,然後再前往西屯路永安國小再載一名綽號『阿鼎』男子(即乙○○),直到10點多,己○○再載我回臺中市○○○路與嶺東路的網咖,後我就騎機車回家,後來分開後就由他們3人離去,他們作何事我就不知道。」云云(見彰警刑字第10100號卷第33至35頁)。
2.證人甲○○於100年4月9日警詢時證稱:「(問:你所提供所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於99年11月22日至同年月24日雙向通聯中,何電話是你朋友己○○所持用之號碼?)當時是99年11月22日上午8時22分及8時27分,是己○○持用0000000000撥打給我所持有0000000000,要邀我跟他去租賃車輛」等語(見彰警刑字第10100號卷頁第36頁背面)。
3.證人甲○○於100年6月10日警詢時證稱:「(問:被害人丙○○於99年11月24日16時40分,依指示至彰化縣○○鎮○○路與竹林路口『貴族世家牛排館』前交付80萬元,是何人前往取款的?)我也不知道。(問:本件車輛是由何人租賃?向何車行租賃的?)……是我於99年1l月22日到『合運租車公司』承租的。(問:租賃後由何人駕駛該部自小客車前往取款?)我不知道,我車子租賃後就交由己○○使用了。(問:你於何時間、地點將本件車輛交由己○○使用?)租車後當天快中午左右在台中市○○路上一間「巨網」網咖前將車子交給己○○開走。(問:你為何要租車給己○○使用?作何用途?)……己○○拜託我去幫他租車,他說他要出去玩。」等語(見彰警刑字第10
100號卷頁第40頁)。
4.證人甲○○於100年8月17日偵訊時證稱:「當天早上8點多己○○打電話給我0000000000說要租車去玩,我看在朋友份上就幫他租,我們去一間網咖等己○○,途中還有一個不認識的人跟我們會合,之後一起去和運租車租車,一開始是我開,後來交手給己○○,己○○後來去載人,途中有載到乙○○、另一個不認識的人,車上加我共4個人,己○○接收開車之後,又沿路去載了兩個人,後來載完後我回該網咖就騎我自己的機車回去,是己○○說他要出去玩,所以我沒有跟他出去玩,我只是幫他租車。」等語(見101年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8頁背面)。
5.證人甲○○於101年8月31日偵訊時證稱:「(問:你所謂的『不認識的人』上車,是否為在庭之戊○○?)陪我進去租車的人好像是庭上的戊○○。(問:乙○○是否有看到戊○○?)租完車之後,只有我跟己○○一起上車,再上車另外一名不認識的人不是戊○○。(問:在庭之戊○○是否為陪同你去租車之人?)長的非常像。」、「……長的很像庭上的戊○○陪我進去租車,租完車之後,我拿到鑰匙就去載己○○,戊○○還留在租車行裡面。(問:你有無看到己○○有拿一包東西?)沒有。(問:己○○稱他載乙○○之前,還有載另外一名學弟?)有,那個人是在乙○○上車前上車的,坐在副駕駛座。」等語(見
101年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171頁背面)。
6.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問:你認不認識己○○?)認識,是國中同學。(問:租車的那天,己○○是怎麼通知你去租車的?)他早上打電話給我,一直拜託我說要出去玩,請我租車給他,然後我想說是很好的朋,之後我就去網咖找他、跟他見面,之後他就叫計程車就坐去『85度C』那邊。(問:哪裡的『85度C』?)僑泰那邊的。」、「……然後就在那邊和被告會合,後來被告跟我進去的,租完車我也沒有付錢什麼都沒有,然後我就把車開走。」、「就是我直接拿鑰匙就開車走了,後面我都不知道,後面他和車行怎麼樣我都不知道。」、(問:租車時要提供租車者的身分證件給車行核對?)有。(問:你有交什麼樣的證件給什麼人嗎?)我自己有帶的身分證,和駕照。(問:……租車的合約,租車人姓名的這個欄位有甲○○,還有一枚指印?)對,我的指印。(問:所以是你簽的、你按的?)對。(問:上面還有租車人的姓名、身分證號碼還有戶籍地址和現居地址及電話號,都是你自己填寫的嗎?)對,都是我自己填的。(問:後面有甲○○的汽車駕照和國民身份證影本,確實為你本人交出去的嗎?)對。(問:……有1張3萬元的本票,上面的甲○○的身份證字號還有手印是你所為嗎?)是我寫的。(問:你交出身分證件還有剛才給你看的這份合約書,以及這張本票,都是在車行裡面做的嗎?)對。(問:照你這樣講,你在辦理這些手續的時候,你人都有在車行裡面?)對,我人都有在車行裡面,用好的時候,我就直接拿鑰匙開車走了。(問:那既然這些手續都是你辦的,你又說被告有進去車行裡面跟車行的老闆講話,他們還需要講什麼?)他就是陪我進去辦一辦。(問:那他到底在做什麼?)他就坐在旁邊。(問:跟車行的老闆說要租車,然後就討論租金還有辦理手續到底是你還是被告?)我只是辦理而已。(問:所以討論這件事情的,跟老闆說要租車問要辦什麼手續等等都是被告?)對。(問:你自己沒有跟車行老闆提到說你要租車,討論多少錢?)沒有。(問:在租車之前,你有認識被告嗎?)不認識。(問:為什麼己○○找你去租車的結果,他自己不出面,他不陪你去,反而是你不認識的,連他是誰你都不曉得,為什麼是他帶你去?)因為那時候己○○坐在計程車上,他有跟他連絡,後來到了現場之後,己○○叫我跟他進去。(問:你就這樣聽己○○的擺佈?)因為他一直拜託我。(問:冒出一個你不認識的人,己○○叫你用你的名義,跟一個你完全不認識的,還連見都沒有見過的人去租車,己○○這樣說你就這樣做,連問都沒有問一下?)他就說是朋友,因為己○○是很好的朋友,他拜託我去幫他租。(問:錢是誰付的?)不是我。(問:你有為租這輛車子付出任何的錢過嗎?)沒有。(問:車子租到之後呢?)車子租到後,我開走去載己○○。(問:開去哪裡載己○○?)前面的叉路。(問:被告呢?)他沒有上車。(問:我們把順序講清楚,租完車子,按照程序是車行老闆把鑰匙拿給你,帶你去牽車,那時候被告人在哪裡?)對,那時候被告人還在裡面。(問:你開的時候你也不管他就跑了?)對。(問:你這樣合不合理啊,他去跟車行老闆接洽,討論事情,之後你租完車發動車子你就跑了,你如果沒有跟他取得共識,說接下來該怎麼辦,該聯絡誰,他沒有跟你講好說你就直接去找誰,找己○○或是打電話給誰,你怎麼可能把他扔著就跑了?)因為己○○有跟我說他在外面等我。(問:那為什麼你可以把被告放在車行裡面不理他就跑了?)因為己○○叫我跟他進去,我只是基於朋友的關係幫他租車,租完我就開著車去載己○○了。(問:在你拿到車之前,還在車行裡面的時候,被告也都沒有跟你說待會拿到鑰匙後,開車後要怎麼辦?)完全沒有。(問:然後你就去接了己○○?)對。(問:後來發生什麼事?)我們就開著去載人,有去載乙○○,還有一個我不知道的人,之後我們有先去永春東路的加油站先加油,之後我就跟己○○說我要回去了,之後己○○就載我到嶺東路和五權西路的有一間網咖,之後我就下車走了,車我就交給他們。」、「接下來的事,我就完全不知道,連他們去還車的日期我都不知道。」、「(問:用你自己名義去租的車,車子交給己○○開走,接下來發生什麼事情你完全不知道?)對。(問:你在100年3月13日警察局作筆錄的時候,你跟警察說,租到車子後,己○○開著車把你載到網咖騎摩托車回家,車子最後有還給車行,車行還有通知你爸爸去拿那張本票,這是事實嗎?)對。(問:你剛才說在租車子之前,你沒有見過被告?)對。(問:租車子之後呢?)沒有。(問:直到這個案子被警察、檢察官調查之前,有見過嗎?)都沒有,那時候我就當兵了。(問:只有在租車那時候,租車應該不用半小時吧,你怎麼有辦法確認跟你一起租車的就是他?)因為真的跟他很像,因為他剪頭髮,他那時候有頭髮。(問:你們在車行的時候,你有沒有跟你認為陪你進去的那個人說話?)沒有。(問:你有聽他說話嗎?)沒有。(問:在車行租車的時候,你有沒有聽過跟你一起去的人,開口講話的聲音?)我沒有聽清楚,他們有在講話,但是我認不出來。(問:……在開庭的時候你這樣跟檢察官講的,……問說這個人是不是和你一起去租車的那個人,你就說非常像,這個人非常像跟你去租車的人?)對,沒錯。(問:那我剛才的問題是,你為什麼會知道?今天如果不是己○○明白的講是他,你還有辦法認出來嗎?)無法。(問:所以說穿了也是己○○說是他,你才有辦法這樣認得嗎?)我才知道是他。(問:你和己○○還有被告,一起在檢察官那邊開庭的時候,在那之前,在你有看到被告,或是聽己○○講過被告之前,你有沒有在別的場合,以6張以上的相片辨識方式去指認過別人?)沒有。(問:己○○是租車那天才撥電話給你,說要帶你出去玩,還是之前就跟你說?)他是那天早上打給我,跟我說要出去玩,一直拜託我。(問:那你們見面之後呢?)見面之後,他就叫計程車,我就跟他一起坐著計程車,他就跟司機講要去哪邊,他在車上有撥電話,之後到了他說的地方的時候,就是『85度C』和被告會合。(問:你們在『85度C』會合之後做了什麼事?)之後我就跟被告一起進去租車行。(問:『85度
C』就是在租車行旁邊嗎?)對。(問:是己○○叫你去租車子的?)他拜託我去租的。(問:他有沒有跟你說要租什麼車?)沒有。(問:他有沒有說要租大的車、小的車、多少錢的車?)沒有。(問:他有沒有給你錢?)沒有。(問:你當時身上有錢嗎?)沒有。(問:你沒有錢,你不會覺得非常怪,進去裡面租車身上沒有錢?)因為當時他就是跟我說要出去玩,拜託我去租車。(問:你完全不問他,為什麼他不跟你進去?)我都沒有問。(問:你也沒有跟他說請他給你錢去租車子?)沒有。(問:你也都不問他要租大的車1600㏄、2000㏄還是要租7人座的,你也都沒有問?)都沒有問。(問:你有沒有跟老闆說你要租多少天?)沒有。(問:你有沒有跟他說租車一天多少錢?)沒有。(問:你有沒有跟他講說租金要怎麼付?)沒有。(問:他有沒有跟你講說車子要什麼時候還?)沒有。(問:那你開了車子出來後就去接己○○,就是在『85度C』前面的路口?)對。(問:你們這時候開車去哪裡?)我們先去逢甲。(問:去逢甲那裡幹嗎?)載一個人。(問:你不認識的人?)對。(問:之前有見過他嗎?)沒有。(問:你有沒有問己○○說我們要去哪裡玩?)沒有,他只是拜託我去幫他租車,可是我沒有要跟他出去。(問:你那天根本沒有要跟他出去玩,只是單純幫他租車子?)對。(問:換己○○開車之後,你們去哪裡?)後來有先去載乙○○。(問:去哪裡載他?)在永安國小。(問:載了乙○○之後,你們四個去哪裡?)我就跟他說我要回去了,他就載我到嶺東路和五權西路的網咖,我就下車騎摩托車回去了。(問:之後他們去哪裡你知道嗎?)我不知道。(問:你在車子上的時候,你有沒有問他們待會要去哪裡?)沒有。(問:那他們之後有把車子交還給你去還車子嗎?)沒有。(問:己○○當時請你幫他租車的時候,他沒有跟你說車款,也沒有告訴你錢要怎麼付或是錢由誰來付,他有沒有交代你這些?)沒有,都沒有交代。(問:那他是怎麼告訴你要你跟所謂的被告一起進去?)他只是告訴我說叫我跟他進去租車。(問:他有告訴你其他租車的細節嗎?例如要租多久?多少錢?跟你進去的那個人會負責,有沒有講到這些?)都沒有。(問:他就是叫你跟你認為的在場的被告一起進去?)對。(問:你只有填那些資料,其他的都由和你進去的那個人和老闆接洽?)對。」等語(見本院102年7月10日審辦筆錄第12至35頁)。
7.依證人甲○○前揭證述可知,證人甲○○於100年3月13日、100年4月9日、100年6月10日三次警詢時,均僅陳稱是受己○○拜託而租車,並稱與己○○一起前往「合運租車公司」租車,從未提及尚有另一人陪同其一起去租車;其嗣於100年8月17日與證人己○○一起接受偵訊時,始突然表示其前往「合運租車公司」途中,還有一名不認識的人與其2人會合後,一起去租車。則本案究竟有無己○○以外之另一人陪同甲○○前往「合運租車公司」租車乙節,證人甲○○前後所述,顯不一致。又依證人甲○○所述,其與己○○關係友好,其與另一名陪其去租車之人乃素不相識,衡情,其對其所稱陪同租車而不相識之人,應無隱瞞不說之理,則倘真有另一人陪同其一起去租車,縱其不知道該人之姓名,亦應會向警方供稱有此一人陪其去租車,然證人甲○○於100年3月13日、100年4月
9日、100年6月10日三次警詢時,均僅陳稱其是受己○○拜託,是己○○帶其去租車,從未提及尚有另一人陪同其一起去租車,直到距離案發已逾1年半後之101年8月31日,與己○○一起接受偵訊時,才突然附和說己○○之說法,改稱:很像是被告陪他一起進入車行租車云云,則證人甲○○嗣後改稱有另一人即本案被告陪同其一起去租車云云,是否屬實顯有可疑。況證人甲○○於101年8月31日偵訊時,雖證稱:陪其進入「合運租車公司」租車之人很像是被告云云,且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一開始雖證稱:是被告陪其進入「合運租車公司」租車云云,但於本院交互詰問過程中,經質以何以在租車前未曾見過被告,租車後迄至檢警調查前亦無見過被告,而辦理租車時間短暫,其又自陳不曾與陪同其進入「合運租車公司」租車之人交談,則其何以在距離租車甚久後之偵訊及審理時,還有辦法當庭指認陪同其進去租車之人就是本案被告乙節時,證人甲○○即改稱:其係因為己○○說陪同其租車之人是被告,如果己○○沒有講那個人是被告,其無法認出來云云。足見證人甲○○對於其所稱陪同其進入「合運租車公司」租車之另一人究竟是誰,其根本沒辦法認出來,其純粹是因為附和己○○之說法而指證被告有陪同其去租車。從而,尚無從以證人甲○○上開翻異前詞之附和言詞,逕認被告有陪同甲○○前往租車乙事,更無從憑此逕任被告有公訴意旨所稱指使己○○找人承租上開車輛以供行騙之事實。
(七)關於證人己○○之前後證述不一,茲分述如下:
1.證人己○○於100年6月10日警詢時證稱:「(問:本件車輛是由何人租賃?向何車行租賃的?)不是我租的,我不知道。(問:甲○○於警詢筆錄內供述本件車輛是由他出面租賃後交給你駕駛是否正確?當時車上尚乘坐何人?)我不知道車牌號碼,我只知道有與甲○○去租1台車,當時是由甲○○開車,當時只有我跟甲○○。」等語(見彰警刑字第10100號卷第22頁至背面)。
2.證人己○○於100年8月17日偵訊時證稱:「我是為了出去玩租車,我沒有駕照我不敢開車,我早上7、8點打電話給甲○○說要出去玩要租車,之後開走了。因為有人打電話給我手機0000000000,我也不知道他是誰,他叫我到某處接他……。」、「(問:你幾點離開該車?)我帶他去租車,接完人之後我就馬上離開,因為該人把我們趕下車。(問:你所述不合理,怎麼可能你去租車,接到不認識的人電話,就去接不認識的人,還把車交給不認識的人,你不怕該人不還你車嗎?)他叫「 阿宏 」,他打電話給我叫我去接他,我跟「阿宏」那天是第一次見面。(問:你如何認識「阿宏」,為何他以無號碼顯示打給你你會接?)因為租車前兩天在網路中部人聊天室聊天認識,他約我出來網聚,我說我沒有駕照,他叫我找一個人出來租車,他說租車的費用約1000多元他會支付,在之前他有打電話給我說要一起出去玩,但我沒有見過他。」等語(見10
1年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8頁背面、第9頁)。
3.證人己○○於100年9月2日偵訊時證稱:「(問:租車那天乙○○到底有無上車?)他有上車,因為我去找他。(問:當時車上另一個人是誰?)叫『阿宏』,另一個指使我去載他們的人是『阿水』……。(問:甲○○、乙○○均稱是你開車?)租車當時是甲○○開車,之後因為我說我要去找乙○○,所以換我開車……。」、「我租車當天是因為綽號『阿水』指使我去租車,我跟甲○○、『阿水』一起去租車,我跟甲○○、『阿水』一起上車,我跟『阿水』是去年年底認識的,我不知道他如何知道我手機,就打給我問我要不要出去玩之類的,我就找甲○○幫我租車,因為『阿水』問我有無駕照,我說沒有,『阿水』在租車行等我們,之後我和甲○○去找車行找他,之後由『阿水』帶甲○○去租車,我在外面等,我們3人就一起上車,『阿水』當天在租車前有拿1支 王八機 給我,他說等一下會有人打電話給我,叫我去接他,接完他之後看他有何需要再把車交給他,之後租完車再接乙○○之前,『阿水』就下車了,不久『阿宏』打電話叫我去逢甲接他,甲○○、乙○○要求要下車,我就放他們下車,我就去載『阿宏』就跟我說換他開,他跟我說他要去前面接人,因為車位不夠叫我先下車,我就拿著手機在該處等他,但他一直沒有回來載我,後來因為王八機不通我就將之丟棄。」等語(見彰警刑字第10100號卷第17至18頁)。
4.證人己○○於100年9月11日警詢時證稱:「(問:你於
100年09月02日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所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問:你供述要提供綽號『阿宏』及『阿水』資料供警方偵查是否實在?)我只能提供綽號『阿水』生活照供警方偵查。(問:你於100年9月3日所提供之生活照相片內之男子何人?)是綽號『阿水』。(問:你所提供之相片是由何處取得?如何確定相片中之男子就是綽號『阿水』之人?)相片是我從無名小站內搜尋找到的,因我看過他,就是他拐我去租車之男子,所以我很肯定他就是我所供述之綽號『阿水』之男子無誤。(問:你是由何網址下載綽號『阿水』之相片的?)我是到無名網站內搜尋,在網路……下載綽號『阿水』之相片的。(問:你是否知道該網路帳號是何人所有??相片是何人所圖貼?)我不知道該帳號是何人所有,我亦不知道是何人所貼,我是在無名網站上打『阿水』結果就找到這些相片。」等語(見彰警刑字第10100號卷第27至28頁)。
5.證人己○○於101年8月14日警詢時證稱:「(問:你於芳苑分局及彰化地檢署所說筆錄是否實在?)部份不實在,因為當時我第一次被警察抓,所以很緊張說了不實在的話。(問:你是否願意講出你如何與『阿水』戊○○於99年11月24日以假檢察官名義詐騙被害人丙○○?)我願意,我希望轉成污點證人,『阿水』於案發當天以未顯示電話打給我,叫我找一個有駕照可以租車的人,要租車去賺錢,我因為家裹經濟很不好才會去看看,後來我就找甲○○一起台中市僑泰中學附近的和運租車行租車,後來就是甲○○租下本件車輛,『阿水』在車行隔壁的『85度C』有跟我講租車就是要去騙錢,『阿水』戊○○說一台車可以找3~4個人,一台車有5%的錢可以賺,我個人可以分到1%,戊○○說過程就是一個人開車,一個人下車去找被騙的對象拿錢,一個把風,戊○○還拿一個用報紙包的官印及印泥,『阿水』戊○○說那是檢察官要蓋的印章,『阿水』戊○○還拿一張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名牌但還沒貼相片的給我看,之後戊○○拿一支手機給我叫我等電話,他會打給我,後來戊○○打電話約我在逢甲河南的麥當勞,我到了以後,就將租來的9035-WK號自小客車交給戊○○,我之前因為害怕說是交『阿宏』,其實『阿宏』是不存在的,我就是將車交給戊○○,因為我知道戊○○是要去詐騙,我事後知道這是詐騙所以我不敢跟去,所以我就離開了,沒有跟戊○○去,後來過不知道多久我忘了,『阿水』戊○○主動打未顯示的來電找我,戊○○約我在文心口路跟熱河路口附近路邊的水果攤,他開那台租的車來,『阿水』戊○○下車拿現金5000元給我,說是賺到詐騙的錢,意思叫我不要說出他們詐騙的行動,因為戊○○好像有黑道背景,我害怕被報復所以我也不敢亂說,我從頭到尾沒有參與詐騙被害人。」等語(見彰警刑字第10100號卷第29至31頁)。
6.證人己○○於101年8月31日偵訊時證稱:「(問:有何人知道這台車要用來詐欺?)只有我知道。一開始『阿水』也就是庭上的戊○○聯絡我,我是透過他女友BB認識,我跟BB也是透過朋友介紹認識,當時戊○○問我有無駕照要去租車,因為我沒有駕照,『阿水』就叫我找一個有駕照的人去租車,我就去問甲○○麻煩他幫我租車,當時我們相約在美村路附近的和運租車行旁的『85度C』會合,戊○○有陪甲○○一起進去租車,租完車後,戊○○給我一隻手機說等一下用這支手機聯絡,再給我一個官印、印泥、名牌,這些東西都是用報紙包的,甲○○均不知情,因為當時是戊○○自己出來跟我講這些話,甲○○在車行內拿鑰匙。(問:你在警詢稱戊○○在『85度C』已經告知拿那些東西要作何用途?)是,警詢所述實在,戊○○還有說分紅的事情。拿完車我就去找乙○○聊天,乙○○上車後我們停在路邊聊天,後來『阿水』他拿給我的那支手機電話來了,約在青海路跟河南路的麥當勞,因為我會害怕,所以我就把所有的東西交給『阿水』,我就下車了。」、「我開車時,坐我旁邊應該是我安和國中的學弟『 何昇源 《音譯》』。租完車之後,因為『阿水』有叫我找人去,所以我先去找『何昇源』,我不知道怎麼講,我就沒有跟『何昇源』提這件事,後來去找乙○○,我也沒有講,因為我會怕。」等語(見101年少連偵字第65號卷第
171頁背面至第172頁)。
7.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最初是戊○○找我去租車,那時候因為我沒有駕照,他就問我身邊有沒有有駕照的朋友,我說有,那時候我就拜託甲○○去租車,他那時候是說要約我們出去玩,但是因為我沒駕照沒辦法租車,那時候只有甲○○有駕照,之後就是戊○○帶甲○○進去辦理租車。」、「(問:那天是怎麼跟戊○○及甲○○碰面的?)那天我先打電話給甲○○,約在嶺東路那邊的巨網網咖。(問:你們怎麼去租車行的?)坐計程車。(問:租車行在哪裡?)在高工附近的合運租車,旁邊是一間『85度C』。(問:你跟甲○○碰面之後,搭了計程車去合運租車行,戊○○是什麼時候跟你碰面的?)他已經在『85度C』那邊等了。」、「……他就問我說我朋友呢,我說在那邊,他就走過去,帶著我朋友去合運租車行租車,那時候他叫我在外面等,先不要去。」、「那時候他帶著甲○○進去簽資料,我那時候一直在外面……。」、「(問:在戊○○帶甲○○去租車之前,你都沒跟甲○○說過等一下就按照戊○○的指示,去租車行辦該辦的手續嗎?)沒有。(問:都沒有的話,甲○○就這樣讓戊○○帶著去辦手續嗎?)……我是跟甲○○說我要出去玩,麻煩他幫我租一台車。(問:你有交代他要租什麼車、租金誰出、要出去玩會開多遠、油錢怎麼分擔?)這些都沒有。(問:都沒有怎麼租車?)那是戊○○帶他直接進去租車的。(問:你沒介紹戊○○,甲○○怎麼知道要聽戊○○的指示?還是其實都是你安排的,你要求甲○○要聽戊○○的話?)也沒有。(問:那到底是怎麼發生的?在日常生活中完全沒辦法想像,甲○○跟著你搭了計程車跑到車行,突然間一個陌生人跑出來,拉著他進去辦手續,他都乖乖地聽話,一點點的疑問都沒有,他連要租什麼車、誰出錢、後面的手續該怎麼辦,他都不曉得,他就完全聽你的指示,沒有任何的理由?)我根本就沒進去裡面,我只跟甲○○說要租車出去玩……。(問:車子是誰開出來的?)甲○○。(問:那時候戊○○在哪裡?)他好像有跟我講話,拿東西給我……。」、「我剛剛有講說甲○○要把車開出來之前,戊○○有找我,拿東西給我還是什麼的,我忘了。」、「(問:你剛說戊○○帶甲○○進車行去租車,他是什麼時候出來交給你那包東西並告訴你其他的事情?)……戊○○帶甲○○進車行之後,再從車行走出來,交給我一包報紙包著的東西,那時候我看到還嚇到。(問:戊○○交代完之後,人到哪裡去了?)走掉了。(問:走去哪裡?)不知道,他說等一下會有人接應我。(問:他有交給你1支手機嗎?)他叫我等電話。(問:再來甲○○就開著車子從車行出來後,你有上他的車子嗎?)有。(問:你上那台車的時候,你已經照你剛才說的,已經從戊○○那邊知道,租車的用義就是準備要去詐騙?)對。(問:照你自己說的戊○○還要再找幫手,一個人拿錢、一個人把風、一個人開車,連你在內最少要三個人,你那時候有把甲○○算在你們要去詐騙的集團裡面嗎?)沒有。(問:你還得再找兩個人對嗎?)對,之後車就換我開走了,我就開去找一個叫『阿鼎』乙○○的。(問:今天有在庭嗎?)看起來很像是那位【指證人乙○○】,因為他那時候很胖。(問:乙○○嗎?)對,他名字叫乙○○,他之前綽號叫『阿鼎』。(問:你在開著租來的車上打電話給『阿鼎』乙○○嗎?)對。(問:你打電話給他的時候,有沒有跟他說要去騙錢,叫他一起來?)『阿鼎』乙○○好像說他不要,之後就下車了。(問:所以他有上車囉?)對。(問:加上『阿鼎』乙○○,連你在內車上就有3個人,還有第4個人嗎?)一個是我找的好像是同學還是誰,我忘記了。我知道到最後只剩我去逢甲交車給『阿水』戊○○,之後我手機就還他。(問:提示
101年8月31日的偵訊筆錄,你說你開車的時候,坐你旁邊是你國中學弟『何昇源』,租完車之後,『阿水』盧德凱有叫你找人,你就找了『何昇源』,你不知道怎麼講,你就沒跟『何昇源』講這事,後來就找了乙○○,也沒有講?)我都沒跟他們講,那時候不想害他們,所以我一個人開車去給戊○○。(問:你把車子交給戊○○之後,車子怎麼還?)我就不知道了,我只知道他後面有拿3000元給我,意思是要分贓的意思,等於是遮口費。(問:戊○○後來有拿錢給你?)對,就是因為我拿了這筆錢後才要賠人家錢。(問:戊○○拿錢給你的時候,他有把車給你拿去還給車行嗎?)沒有,他們就開走了。(問:他沒有把車子給你,讓你開去還嗎?)我只知道他們把錢拿給我之後,我就走掉了。(問:你在101年8月14號在警局做筆錄的時候,你說之後『阿水』戊○○打電話給你,叫你去文心路跟熱河路路口的水果攤見面,他開租來的車子來並給你5000元?)3000元還是5000元的,我記得是這個數目。(問:如果事情就這麼單純,為什麼你從100年的6月10號警察上你們家去搜索,一直過了一年又兩個月以後,你才把戊○○交代出來?)因為我提供照片給警察,我有跟幫我做筆錄的那個警察說,我會努力回想,有什麼訊息我會馬上跟警察講,而且警察也有來我家拿一些戊○○的資料,像是大頭貼也是我給警察的。(問:你為什麼知道連到BB 葉宜臻 無名網站就可以找的到戊○○的照片?)我知道BB葉宜臻是戊○○的女朋友,我是先透過BB葉宜臻才會認識『阿水』戊○○這個人。(問:如果事情就是這樣,那你參與的部分不過就是在你還不曉得的時候,找了甲○○搭計程車去『合運租車公司』,事實上當你們租車子的時候,戊○○才告訴你租車子是要去做詐騙的行為。雖然戊○○有請你去找人,但是最後你找的人都沒跟他們說要去行詐騙之事,所以你也沒參與到詐騙的部分,為什麼要在警察、檢察官調查的時候,你要三番兩次的改變你的說詞,先從完全否認,再來要撇清甲○○、乙○○的關係,還編出了一個『阿宏』,為什麼?)那時候我很混亂,到最後我才一點一點的拼湊起來,現在你突然問我,我又忘記了。(問:有什麼好拼湊的,你就交代是誰找你去租車子的,警察問你的問題,也不就是從監視器找到了車牌號碼,去追車主,再去追租車子的人,才追到你身上,從你再往上不就是一個戊○○而已,你需要拼湊什麼東西?)那時候事情過了很久,所以有些部分記憶忘了。(問:為什麼在事情過了一年兩個月之後,你就都記起來了?)因為我一直想,有些事情警察會提示到,我才想起來,慢慢會浮現,但是不太清楚細節的前後順序,我是想到什麼就跟警察講。(問:現在可以確定租車子的那天,車上最多只有四個人嗎?)『何昇源』、乙○○、甲○○跟我,全部下車、我交車給他之後,就換他上車了。(問:照你的說法,戊○○雖然有約你去租車,但是在99年11月22號那天,跟你在合運車行旁邊的『85度C』碰面,但是他從頭到尾都沒有坐上過租來的那台車嗎?)沒有,他根本沒上車……。(問:提示100年9月2號的偵訊筆錄,你那時候已經把『阿水』戊○○講出來了,……你那時候講的是不是真的,你有沒有欺騙檢察官?你說,我租車當天『阿水』戊○○指使我去租車的,你說最後也有上你們的車,租完車後在去接乙○○之前,『阿水』戊○○就下車了,不久『阿宏』打電話給我,叫我去逢甲接他……?)我那時候講的是謊話。(問:這是100年9月2號的,離案發時候比較近,你那時候講的對,還是現在講的對?)我那時候講的話,我有騙檢察官。(問:所以你那時候是騙檢察官的?)因為那時候我不知道,因為突然問我,突然做筆錄,我實在也不知道該怎麼講,那天我很緊張,我敢說『阿水』戊○○有這個人,『阿宏』沒有這個人。(問:所以『阿水』戊○○到底沒有上車?)那天沒有,我有跟警察講說我講『阿宏』那些,全部都是我自己編造的,『阿水』戊○○真的有這個人。(問:所以你租完車後他沒有上車,是你騙檢察官的?)那天沒有,他沒有上甲○○的車。(問:為什麼那天你要騙檢察官?)因為那天我很緊張,我不知道要怎麼講。(問:你跟甲○○是什麼樣的關係?)朋友,他是我學長。(問:什麼時候的學長?)國小跟國中都是。(問:那你之前怎麼說他是你國小同學,他是你同學還是學長?)他大我不到一歲,我都這樣講,大我一個年級。(問:你們平常感情好不好?)那時候不錯……。(問:你剛才有提到說,在租車行外面,被告有出來跟你說租這車是準備要去詐騙,並且有交給你一些印泥、假的檢察官証件,你當時有答應他要參予這個詐騙嗎?)沒有,可是當時他都丟給我。(問:既然你沒有答應他,為什麼當時你還和甲○○把車開走,還把他交給你這些東西帶走?)我當下我有說不要,那時候他已經走掉了,我不知道那種東西留在身上會這麼嚴重,我想說就把它放在車上就好,我當時想法是這樣,他跟我說那些話,說賺錢的成數,東西到時候會有另外一個人跟我聯絡,我想說會有人跟我聯絡,東西應該是交給他。(問:既然你沒有答應要幫他要參與這個詐騙集團,你為什麼還要幫他打電話找人?)因為當時車已經租出來在開了,我就在想要找誰,可是那時後我又覺得有罪惡感。(問:你都說你沒有要參與了,為什麼要再打電話約你的朋友?)約出來,我也沒有讓他們做,我就趕快把人先放下車,我在想辦法看能不能把這台車弄掉,電話就響了,那時候我很心急,怕出事情。」等語(見本院本院102年7月10日審辦筆錄第36至73頁)。
8.依證人己○○前揭證述可知:①證人己○○於100年6月10日警詢時,僅陳稱其是與甲○○2人一起去租車,並未提其有受他人指使而租車或尚有另一人與其2人一起去租車乙事;②其於100年8月17日偵訊,改稱:是綽號「阿宏」之人,請其找一位有駕照之人去租車云云,然亦未曾提尚有另一人與其2人一起去租車;③其於100年9月2日偵訊時,又改稱:是「阿水」指使其去租車,其係與甲○○、「阿水」一起去租車,租得車輛後,其與甲○○、「阿水」一起搭乘該車輛,在接乙○○之前,「阿水」就下車,之後其接獲「阿宏」來電,先讓甲○○、乙○○下車,再過去逢甲接「阿宏」云云;④於100年9月11日警詢時,雖表示其於100年9月2日偵訊所述實在,然經警詢問其是否能提供「阿宏」及「阿水」之資料以供查證時,則稱僅能提供「阿水」之生活照片,但所提供之「阿水」生活照片卻是其在網路搜尋列印之照片;⑤於101年8月14日偵訊、101年8月31日及本院審理時時,又再改稱:實際上並無「阿宏」此人,「阿宏」是不存在的,是其捏造的,其之前偵訊所述是欺騙檢察官,其等租得車輛後,「阿水」並無一起上車乘坐該車云云。是關於己○○是否係受他人指使租車、係受何人指使租車(綽號「阿宏」之人,抑或綽號「阿水」之被告)、有無己○○以外之另一人陪同證人甲○○一起去租車、有無綽號「阿宏」此人、被告是否有於租得本件車輛後與甲○○及己○○一起乘坐該車等情節,證人己○○前後所述,明顯歧異,則證人己○○、甲○○2人翻異前詞改稱:被告有陪同甲○○一起去租車云云,是否屬實,甚有可疑。又依證人己○○所述,被告打電話請證人己○○幫忙設法租車時,證人己○○連被告之姓名都不知道,甚至還要到網路上搜尋非常久,才能提供被告照片給警方,顯見其與被告根本不熟,亦無特殊交情,則證人己○○豈會因一位根本不熟且無特殊交情之陌生人,突然一大早撥打電話邀約其出遊及請其代為租車,即在要去哪裡玩?玩什麼?和哪些人去?都不清楚,也沒主動詢問之狀況下,即大費周章聯繫其自己的好友甲○○代為租車,供該陌生人使用,而令自己之好友背負租車之法律責任,證人己○○所述被告指使其租車之過程,顯不合理,尚非可採。又衡情,倘證人己○○確係受被告之指使而找甲○○去租車,證人己○○應無刻意對檢警隱瞞此事不說之理,然證人己○○於100年6月10日警詢時,並未提及係受被告指示而去租車,亦未提及被告有一起去租車之情事;又其於100年8月17日偵訊,雖改稱係受人指使而找甲○○去租車,然依其述,其係受綽號「阿宏」之人指示而找甲○○租車,亦未提係受綽號「阿水」之被告指示而去租車,是其嗣後翻異前詞改稱:其是受綽號「阿水」之被告指示而找甲○○租車云云,是否屬實,更顯可疑。從而,尚難僅憑證人己○○上開翻異前詞之證述,逕認被告有陪同甲○○前往租車乙事,更無從憑此逕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稱指使己○○找人承租上開車輛以供行騙之事實。
(八)證人己○○、甲○○2人嗣後雖均改稱被告有一起去租車云云,然依證人己○○所述,是被告帶甲○○進去「合運租車公司」辦理租車手續後,甲○○尚在車行內取鑰匙,被告即先從車行走出來,交給證人己○○1包包裹,並對己○○交代有關租車行騙乙事,之後,甲○○才取車離開車行與己○○會合;而依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所述情節,卻是甲○○與被告進入「合運租車公司」辦理租車手續後,即拿取車鑰匙取車並載己○○離開,當時被告仍留在「合運租車公司」內與租車公司人員繼續商談租車事宜,證人己○○、甲○○2人所述關於租車及取車之過程,明顯歧異。參以證人丁○○於距離租車日(99年11月22日)僅4天後之99年11月24日警詢時,已明確證稱:當天僅甲○○1人至「合運租車公司」內,與證人丁○○洽談辦理租賃上開車輛事宜,是證人己○○、甲○○2人前揭所述:被告有一起去租車云云,不僅與其等自己先前陳述不符,且其2人間之陳述亦相互歧異,更與證人丁○○之證述明顯不符,難認可採。
(九)此外,復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認證人己○○、甲○○之證述與事實相符,揆諸前開說明,自難僅憑證人己○○、甲○○上開有瑕疵之證述,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前揭所舉之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犯罪之確信心證,且於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依前揭說明,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則被告被訴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魏志修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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