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6號原告宸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楓諺 被告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亦為同法第12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涉訟貨物買賣契約之契約履行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為兩造所是認,則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該契約履行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聲請本院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