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被告麗達欣熱能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一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佐,其訴顯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