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簡字第15號
原   告  陳璠裕
       謝秀速
       鄭芳吉
       八甲湖 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添丁   住同上
被   告  王家慶   住彰化縣○○鄉○○街○○○巷○號
       王淑芬   住新北市○○區○○○路○段○○○○號
      王淑  住彰化縣○○市○○○路○○○巷○○弄○○
            號
       余景 登律師即 王美 雲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王家慶應將如附表一編號一、附表二編號一、附表三編號一
、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王淑芬應將如附表一編號二、附表二編號二、附表三編號二
、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王淑應將如附表一編號三、附表二編號三、附表三編號三
、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 余景登 律師即 王美雲 遺產管理人應將如附表一編號四、附表
二編號四、附表三編號四、附表四編號四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
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鄭芳吉、陳璠裕、謝秀速、訴外人 陳月雲
共有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
,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116號分割共有物民事事件(下
稱系爭另案),判決其等分別取得分割後坐落彰化縣彰化市
○○○ 段西 勢子 小段 207-20、207-23、207-24、207-25地號
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則以各地號土地稱之),並應給
付被告補償金共新臺幣(下同)34,579元(下稱系爭補償金
),系爭土地並於民國105年3月11日、14日經彰化縣彰化地
政事務所設定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法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
押權),因被告遲延受領系爭補償金,其等已依法辦理提存
系爭補償金予法院而為清償,故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業已
消滅,被告即負有塗銷抵押權之義務,嗣原告八甲湖建設有
限公司向陳月雲購買系爭207-25土地,然被告至今仍未塗銷
系爭抵押權,顯已侵害原告所有權之圓滿,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至4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另案判決書、確定證
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提存書等為證,核屬相符,
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
自認,堪信為真。
(二)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
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
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
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
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767條
第1項、第307條、第86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為擔
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
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依
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
者,債之關係消滅;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務人得隨
時為清償;又債權人受領遲延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
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5
條、第32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清償提存,係債務
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存於提存所之
行為,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清償人自得依提存方法以免除
其債務(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陳月雲、原告鄭芳吉、陳璠裕、謝秀速與被告因系
爭土地成立法定抵押權,用以擔保系爭另案判決所生之金
錢補償債權,該項法定抵押權不待登記即已成立,並依民
法第824條之1第5項規定,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
登記,又其等已將被告未領取之補償金向本院提存所提存
,準此,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錢補償債權業經清償而消
滅,揆諸前開規定及裁判意旨,系爭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
,被告即負有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義務。換言之,系爭抵押
權之設定登記自係妨害所有權人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
,所有權人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於法自無不合。從
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訴請被告分別塗
銷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石坤弘
附表一:
┌──┬──┬───────┬────┬────┬──┬────┬───┬────┬───┬───┬────┐
│編號│登記│地號、所有權人│抵押權設│權利種類│登記│擔保債權│擔保債│抵押權人│債務人│設定權│共同擔保│
││次序│、權利範圍│定登記收│、登記原│日期│總金額(│權種類│、債權額││利範圍│地號│
││││件年期│因││新臺幣)│及範圍│比例││││
├──┼──┼───────┼────┼────┼──┼────┼───┼────┼───┼───┼────┤
│一│0006│彰化縣彰化市西│彰化縣彰│普通抵押│105│946元│擔保本│王家慶、│鄭芳吉│全部│彰化市西│
││-003│勢子段西勢子小│化地政事│權、法定│年3││院102│6/946│││勢子段西│
├──┼──┤段207-20地號、│務所105│。│月14││年度訴├────┤││勢子小段│
│二│0006│所有權人鄭芳吉│年彰資字││日。││字第11│王淑芬、│││207-20、│
││-005│、權利範圍:全│第023870││││16號分│6/946│││207-28地│
├──┼──┤部。│號。││││割共有├────┤││號。│
│三│0006││││││物事件│王淑、││││
││-006││││││所生之│6/946││││
├──┼──┤│││││金錢補├────┤│││
│四│0006││││││償。│余景登律││││
││-007│││││││師即王美││││
│││││││││雲遺產管││││
│││││││││理人、││││
│││││││││45/946││││
└──┴──┴───────┴────┴────┴──┴────┴───┴────┴───┴───┴────┘
附表二:
┌──┬──┬───────┬────┬────┬──┬────┬───┬────┬───┬───┬────┐
│編號│登記│地號、所有權人│抵押權設│權利種類│登記│擔保債權│擔保債│抵押權人│債務人│設定權│共同擔保│
││次序│、權利範圍│定登記收│、登記原│日期│總金額(│權種類│、債權額││利範圍│地號│
││││件年期│因││新臺幣)│及範圍│比例││││
├──┼──┼───────┼────┼────┼──┼────┼───┼────┼───┼───┼────┤
│一│0006│彰化縣彰化市西│彰化縣彰│普通抵押│105│228,273│擔保本│王家慶、│陳璠裕│全部│彰化市西│
││-003│勢子段西勢子小│化地政事│權、法定│年3│元。│院102│1506/228│││勢子段西│
│││段207-23地號、│務所105│。│月11││年度訴│273│││勢子小段│
├──┼──┤所有權人陳璠裕│年彰資字││日。││字第11├────┤││207-23、│
│二│0006│、權利範圍:全│第023800││││16號分│王淑芬、│││207-28地│
││-005│部。│號。││││割共有│1506/228│││號。│
││││││││物事件│273││││
├──┼──┤│││││所生之├────┤│││
│三│0006││││││金錢補│王淑、││││
││-006││││││償。│1506/228││││
│││││││││273││││
├──┼──┤│││││├────┤│││
│四│0006│││││││余景登律││││
││-007│││││││師即王美││││
│││││││││雲遺產管││││
│││││││││理人、││││
│││││││││10832/22││││
│││││││││8273││││
└──┴──┴───────┴────┴────┴──┴────┴───┴────┴───┴───┴────┘
附表三:
┌──┬──┬───────┬────┬────┬──┬────┬───┬────┬───┬───┬────┐
│編號│登記│地號、所有權人│抵押權設│權利種類│登記│擔保債權│擔保債│抵押權人│債務人│設定權│共同擔保│
││次序│、權利範圍│定登記收│、登記原│日期│總金額(│權種類│、債權額││利範圍│地號│
││││件年期│因││新臺幣)│及範圍│比例││││
├──┼──┼───────┼────┼────┼──┼────┼───┼────┼───┼───┼────┤
│一│0006│彰化縣彰化市西│彰化縣彰│普通抵押│105│142,528│擔保本│王家慶、│謝秀速│全部│彰化市西│
││-003│勢子段西勢子小│化地政事│權、法定│年3│元。│院102│940/1425│││勢子段西│
│││段207-24地號、│務所105│。│月14││年度訴│28│││勢子小段│
├──┼──┤所有權人謝秀速│年彰資字││日。││字第11├────┤││207-24、│
│二│0006│、權利範圍:全│第023890││││16號分│王淑芬、│││207-28地│
││-005│部。│號。││││割共有│940/1425│││號。│
││││││││物事件│28││││
├──┼──┤│││││所生之├────┤│││
│三│0006││││││金錢補│王淑、││││
││-006││││││償。│940/1425││││
│││││││││28││││
├──┼──┤│││││├────┤│││
│四│0006│││││││余景登律││││
││-007│││││││師即王美││││
│││││││││雲遺產管││││
│││││││││理人、││││
│││││││││6763/142││││
│││││││││528││││
└──┴──┴───────┴────┴────┴──┴────┴───┴────┴───┴───┴────┘
附表四:
┌──┬──┬───────┬────┬────┬──┬────┬───┬────┬───┬───┬────┐
│編號│登記│地號、所有權人│抵押權設│權利種類│登記│擔保債權│擔保債│抵押權人│債務人│設定權│共同擔保│
││次序│、權利範圍│定登記收│、登記原│日期│總金額(│權種類│、債權額││利範圍│地號│
││││件年期│因││新臺幣)│及範圍│比例││││
├──┼──┼───────┼────┼────┼──┼────┼───┼────┼───┼───┼────┤
│一│0006│彰化縣彰化市西│彰化縣彰│普通抵押│105│142,528│擔保本│王家慶、│陳月雲│全部│彰化市西│
││-003│勢子段西勢子小│化地政事│權、法定│年3│元。│院102│940/1425│││勢子段西│
│││段207-25地號、│務所105│。│月14││年度訴│28│││勢子小段│
├──┼──┤所有權人八甲湖│年彰資字││日。││字第11├────┤││207-25、│
│二│0006│建設有限公司、│第023880││││16號分│王淑芬、│││207-28地│
││-005│權利範圍:全部│號。││││割共有│940/1425│││號。│
│││。│││││物事件│28││││
├──┼──┤│││││所生之├────┤│││
│三│0006││││││金錢補│王淑、││││
││-006││││││償。│940/1425││││
│││││││││28││││
├──┼──┤│││││├────┤│││
│四│0006│││││││余景登律││││
││-007│││││││師即王美││││
│││││││││雲遺產管││││
│││││││││理人、││││
│││││││││6763/142││││
│││││││││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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