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昭緯
被 告 廖昱勛
兼法定代理 廖吉森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肆佰參拾參元,及按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