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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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8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6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5日至95年12月21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93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5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