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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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79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6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5日至96年3月10日止,犯未經許可,持有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7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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