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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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7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7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419、15490、17410、17548、18345、20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辛○○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六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犯如附表編號四、五、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8月確定,於民國93年11月6日執行完畢。詎辛○○、乙○○、丙○○(另行審結)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或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行為方式,竊取他人財物。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乙○○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之證人己○○等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贓物領據、舊貨買入登記簿、相片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辛○○、乙○○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辛○○、乙○○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辛○○、乙○○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被告辛○○、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辛○○有前揭所示前案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辛○○、乙○○坦承犯行,惟其等素行不佳,迭次再犯,對被害人所造成損害之情節,就附表一部分業由共同被告丙○○與被害人和解,此有和解書一紙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美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方式│證據名稱│所犯法條罪名│論處之罪及所宣││號│││││告之刑│├─┼──────┼─────────┼───────────────┼──────┼───────┤│1│96年5月15日│由丙○○騎乘機車搭│1.被告丙○○警詢、偵訊自白(台│刑法第三百二│共同犯竊盜罪,│││中午12時許│載辛○○,在台中縣│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中縣烏警偵│十條第一項竊│處有期徒刑肆月│││○○○鄉○○路○○號後│字第0960018514號卷第3、4頁、│盜罪│。││││方空地,竊取己○○│96年度偵字第15490號卷第4、5││││││所有之白鐵管二支,│頁)││││││再將上開白鐵管變賣│2.被告辛○○警詢、偵訊自白(同││││││予收購廢五金之人。│前警卷第5至7頁、同前偵卷第3│││││││、4頁)│││││││3.被旬人己○○之指述(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警卷第8至11頁│││││││)│││││││4.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3幀(同│││││││卷第16、17頁)││││││││││├─┼──────┼─────────┼───────────────┼──────┼───────┤│2│96年5月14日│辛○○在台中市南和│1.被害人壬○○指述(台中縣警察│刑法第三百二│犯竊盜罪,處有│││下午6時許│路高工路口,竊取黃│局烏日分局中縣烏警偵字第0960│十條第一項竊│期徒刑伍月。││││ 豐淼 所有之車牌號碼│002644號卷第10、11頁)│盜罪│││││PF-9983號自小客車│2.現場照片4幀(同前警卷第14、││││││,嗣於96年5月23日│15頁)││││││下午7時許駕駛該車│3.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同前警卷││││││在臺中縣龍井鄉林港│第21頁)││││││東路中華路口為警查│││││││獲。││││├─┼──────┼─────────┼───────────────┼──────┼───────┤│3│96年6月23日│辛○○在臺中縣沙鹿│1.被告辛○○警詢、偵訊自白(台│刑法第三百二│犯竊盜罪,處有│││上午11時3○○○鎮○○路○○號前,竊│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中縣清警偵│十條第一項竊│期徒刑肆月。│││許│取庚○○所有之汽車│字第096003511號卷第2至4頁、│盜罪│││││電池4個,得手後至│96年度偵字第17548號卷第13頁│││││○○○鎮鎮○路○段519│)││││││號之宏展資源回收場│2.被害人庚○○指述(同前警卷第││││││,變賣得款768元。│5、6頁)│││││││3.證人 蔡文全 證述(同前警卷第9│││││││至11頁)│││││││4.贓物領據一紙(同前警卷第21頁│││││││)│││││││5.舊貨業買入登記簿影本一紙(同│││││││前警卷第22頁)│││├─┼──────┼─────────┼───────────────┼──────┼───────┤│4│96年6月1日13│丙○○、乙○○在臺│1.被告丙○○警詢、偵訊自白(台│刑法第三百二│共同犯竊盜罪,│││時30分許(起│中縣○○鄉○○路1│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中縣烏警偵│十條第一項竊│處有期徒刑參月│││訴書誤載為96│段29巷31弄38號(│字第0960019068號卷第3至6頁)│盜罪│。│││年4月13日上│起訴書誤載為 中山 二│2.被告乙○○警詢、偵訊自白(同│││││午10時許)│路2段359巷61號北側│前警卷第7至9頁、96年度偵字第││││││農田貨櫃屋內),竊│17410號卷第9頁)││││││取戊○○管理之白鐵│3.被害人戊○○指述(同前警卷第││││││門1個,得手後,載│11、12頁)││││││運至忠義資源回收場│4.證人 羅琨霖 證述(同前警卷第13││││││變賣得款1680元。│、14頁)│││││││5.舊貨業買入登記簿影本一紙(同│││││││前警卷第18頁)│││├─┼──────┼─────────┼───────────────┼──────┼───────┤│5│96年5月28日│丙○○、乙○○在臺│1.被告丙○○警詢、偵訊自白(台│刑法第三百二│共同犯竊盜罪,│││下午1時許│中縣○○鄉○○路1│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中縣烏警偵│十條第一項竊│處有期徒參月。││││段29巷31弄10-1號,│字第0960003836號卷第4、5頁、│盜罪│││││乙○○之父丁○○所│96偵字第18345號卷第9頁反面)││││││有之住宅,竊取白鐵│2.被告乙○○警詢、偵訊自白(同││││││門1個,得手後,載│前警卷第6至8頁、同前偵卷第6││││││運至龍鑫資源回收場│頁)││││││變賣得款1900元。│3.被害人丁○○指述(同前警卷第│││││││9、10頁)│││││││4.證人 陳素貞 證述(同前警卷第12│││││││、13頁)│││││││5.舊貨業買入登記簿影本一紙(同│││││││前警卷第23頁)│││││││6.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同前警卷│││││││第30頁)│││││││7.監視器翻拍照片4幀(同前警卷│││││││第33、34頁)│││├─┼──────┼─────────┼───────────────┼──────┼───────┤│6│96年8月23日│由辛○○騎乘機車搭│1.被告辛○○警詢、偵訊自白(台│刑法第三百二│辛○○共同犯竊│││下午5時30分│載乙○○,在台中縣│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中縣清警偵│十條第一項竊│盜罪,處有期徒│││許○○○鎮○○路○○號對│字第0960004634號卷第至4頁、│盜罪│刑肆月。││││面之DA-5527號自用│96偵字第20147號卷第12頁)││乙○○共同犯竊││││小貨車上,竊取白奇│2.被告乙○○警詢、偵訊自白(同││盜罪,處有期徒││││祥所有之汽車電池4│前警卷第5至8頁、同前偵卷第13││刑參月。││││個,欲前往變賣時為│頁)││││││警查獲。│3.被害人甲○○指述(同前警卷第│││││││9、10頁)│││││││4.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同前警卷│││││││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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