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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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71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6日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527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21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所犯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罪,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