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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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82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常業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3年6月間某日至95年4月30日止犯共同常業重利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92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26號等)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5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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