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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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76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5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3日2時許接受採尿檢驗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及96年2月3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2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03號等)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