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29號
原 告 龔家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Smallhigh123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