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80號
原   告  范綱麟
訴訟代理人  賴鴛穗
被   告  楊長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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