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1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洪東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賴俍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伍
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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