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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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782號
原 告 張玉君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陳永康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翕翱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請求返還眷舍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其他法院將訴訟移送至普通法院者,依本法定其訴訟費用
之徵收。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普通法院訴訟費用之一
部分;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其他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
額或溢收者,普通法院應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溢
收部分;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
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3、第77條之2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3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4,000元,此
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86號卷宗之收據1紙
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2,670元,應予返還。
三、 爰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