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192號
原 告 紅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卡達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居所,及法
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且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
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
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
司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即同法第79條之規定「公司之清
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
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被告卡達家有限公司
業經解散登記在案,有臺北市政府103年6月30日府產業商字
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件附卷可稽,
是被告公司既經解散,依前揭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正被告卡達家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
二、上開真正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