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306號
原   告  楊復林
       楊淑林
       王君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平 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盛林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復林新臺幣(下同)31萬7,96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楊復
林5,299元。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淑林31萬7,966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楊淑林5,299
元。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君麗31萬7,966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王君麗5,299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95萬3,898元(計算式:317,966×3=953,89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扣除已繳納之3,420元,尚
需補繳7,040元(計算式:10,460-3,420=7,040),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7,0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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