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306號
原 告 楊復林
楊淑林
王君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平 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盛林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復林新臺幣(下同)31萬7,96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楊復
林5,299元。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淑林31萬7,966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楊淑林5,299
元。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君麗31萬7,966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王君麗5,299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95萬3,898元(計算式:317,966×3=953,89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扣除已繳納之3,420元,尚
需補繳7,040元(計算式:10,460-3,420=7,040),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7,0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