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0年度偵字第3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甲○○於民國80年6月14日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嫌。惟查,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罪最高法定刑為1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為5年。被告犯罪時間係在80年6月14日,檢察官於80年8月14日開始偵查,起訴後因被告逃匿,本院於81年3月12日通緝,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自檢察官偵查日起至通緝之前一日止,不生時效進行問題,扣除上開期間,並計算通緝停止進行之期間1年3月,亦已經過6年3月,顯已逾追訴期間,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洪嘉蘭法官黃義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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