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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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74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參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壹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璧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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