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420萬元(系爭房屋之市價
為新台幣4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87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