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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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29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14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5年5月22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社字第09530499201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民國95年5月16日21時30分許同年月17日9時。
 ⑵地點:台北市○○區○○街○○號4樓
 ⑶行為: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 黃鈺華 於警詢時之證詞。
 ⑶切結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戴伯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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