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李炎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1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