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