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國民
相 對 人 丙○○
國民
參 加 人 甲○○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調字第1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調解委員潘玉珍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參 加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參加人
願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丙○○與參加人甲○○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貳拾陸萬元(含汽機車強制險給付)。給付方法:相對人丙
○○當場給付聲請人壹拾伍萬元;參加人甲○○當場給付聲
請人壹萬元,其餘壹拾萬元給付方法分別為:95年7月15日
前給付參萬元,95年8月15日前給付參萬元,95年9月15日前
給付肆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院撤回本院9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5號被告丙○○、
千宇碩有限公司附帶民事請求。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尹玉琪
法 官 黃國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