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花簡字第281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號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住花蓮縣
            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下午2時3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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