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1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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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110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肆仟貳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按月計付新台幣
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逾期手續費累計超過新台幣貳仟捌佰元部
分不予計收)。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